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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这是我们在教会里经常面对、又令我们感到非常烦恼的问题。关于这一点,目前教会里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立场,赞成信与不信可以结合。
理由是主耶稣对信与不信者均一视同仁。耶稣基督从来没有岐视那些不信的人。若主耶稣歧视他们,那你和我直到今天都不会得救。就是因主耶稣从来没有岐视不信的人,我们今天才有机会得到他的救恩。既然连主耶稣基督也不歧视他们,那为何今天我们倒要岐视他们呢?
他们说有很多信徒与不信者结合后婚姻很幸福,反而有时信徒的结合却不见得一定美满。他们更举了例子,某某执事不是离婚吗?某某牧师的婚姻不是乱七八糟吗?反而某弟兄与那位不信的女士在婚后却和谐幸福。他们认为只要男女之间互相尊重,彼此又有感情,那即使信与不信也可以结合。与其强要一对没有感情的信徒结合在一起,倒不如让一对有感情的“信仰不同者”结合,不是更好吗?
他们的第二个理由是哥林多后书并没有说信与不信不能结婚,哥林多后书第六章14节:“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根据他们的理解,圣经从来没有说过“你们和不信的不能相配”,而是“原不相配”,这“不相配”的意思并不是指婚姻,只不过是说互不配衬而已。赞成信与不信能结合的人,认为经文只是说二人走不同的方向罢了,却从来没有说过他们不能结婚。这同负一轭与结婚根本是两回事。
他们说圣经也有记载信与不信结合的夫妇:彼得前书3章1节:“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在这段圣经里,明显指出在当时教会中,有信与不信的人通婚。于是他们就说,既然圣经也有记载这种情形,亦即得到教会容许。
还有,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目前教会阴盛阳衰,太执著是没生路的。有位姊妹曾对我说,她原不想选择一个不信的伴侣,并恳求我介绍一位弟兄给她,因教会内阴盛阳衰,在教会里她找不到合适的对象,亦没有选择的机会。我相信百分之九十九的教会和团契都是女多于男,而且二者差距还很大。有些教会姊妹与弟兄的人数比例是四比一,还有些更是十五比一。以聚会出席率而言,仍是阴盛阳衰,因男的时常都以藉口缺席,而姊妹通常较为热心。因此,要是真的太过执著,肯定没有出路,许多姊妹只能守独身。
以上是人们支持信与不信可以结合的理由。
下面我们再来探讨一下第二种立场的观点,这也是目前教会里的主流立场,即信与不信不可以结合。
首先,“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肯定包括婚姻。我们实在不能说这段经文的教导专指信徒在婚姻上的选择,但却也不能否认这个原则不能应用在信徒的婚姻上。哥林多后书六章14节虽然并非特别针对婚姻,但可以肯定所言绝对包括婚姻在内。按这段圣经的原则来说,信与不信的人不但不能结婚,甚至如合伙做生意,或一齐合作做一件事也需要考虑清楚。因“不能同负一轭”的意思是大家的原则不一样、路向不同、目标不一致,以致大家不能同心并肩而走。就如在犁田的时候,两头牛必须是同负一轭,向着同一方向,以相同步伐前进,所犁的田才能成一直线。其实这里所说的,不单是信与不信的问题,还包括了义与不义的问题,即是我们在道德上、原则上和对神的观念上不同。光明与黑暗是绝对牵涉是非黑白的,信徒与非信徒看黑与白、是与非、对或错等立场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神禁止以色列人与外邦人结合主要是为了信仰,因为这样会败坏基督徒的属灵生命,使属神的人远离神。特别是在婚姻上,信与不信的结合是违背圣经原则的。“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二人若不同心,岂能同行呢?”(阿摩司书3章3节)在神的眼里,一个属神的人和一个不属神的人在婚姻上连成一体是一种故意犯罪,一个既然是服侍神,是圣洁公义的;另一个是侍奉罪和撒但的,怎能连为一体呢?方向如此不同,怎能成为同行的伴侣呢?
圣经对信与不信者结合的看法,玛拉基书二章11节这样说:“犹大人行事诡诈,并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为犹大人亵渎耶和华所喜爱的圣洁,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为妻。”这段圣经非常清楚指出犹大人是亵渎了耶和华所喜爱的圣洁。这段圣经清楚告诉我们,犹大人与外邦人结合是亵渎了神的圣洁,而外邦人是指那些事奉外邦神的人。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异族通婚,而是在信仰的不同。
从圣经里我们可以看到,所罗门因娶外邦女子为妻而拜偶像。即使是精明的国王所罗门,深蒙神所爱,被立作以色列全国的君,但他与异教徒通婚,仍不能因此带人信主。我们对真理的认识比所罗门还多吗?我们的智慧比所罗门还高吗?我们经历神比所罗门还丰富吗?想想看,连所罗门也应付不来,我们又凭什么认为自己可以应付呢?
在我过往的经历,我亦看见不少例子,当信与不信者在一起或结婚,不信的一方受到配偶的影响并不多,而绝大部分是信徒受到不信配偶的影响。不少姊妹在未结婚前非常热心,但和不信的人结婚后,受丈夫影响,以致渐渐无影无踪。“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这段圣经告诉我们,不要以为跟对方结婚就能改变对方,婚姻不是用来改变人的,如想藉着婚姻来改变对方,不如尝试在婚前引导对方改变。婚前也不能改变对方,婚后就更不能改变了。若改变对方成为我们结婚的目的,只会使双方都感到绝望。那强要改变他人的或被人强逼改变的,都会不高兴,最终弄致两败俱伤,所以我们不应抱着这样的目的去结婚。
再者,保罗强调信徒嫁娶必须是主内的人。哥林多前书七章39节:“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这里所说的,是当我们不再受婚约规限的时候,我们是绝对有权再嫁或再娶的。重点是“只是要嫁(或娶)在主里面的人”,意即若不是在主里面的人,我们就绝不能与他谈婚论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圣经原则,我们只能与在主里面的人结婚。
还有,因为信与不信的人看事物难有完全相同的立场,婚后的生活会难以协调。例如信的一方饭前祷告,而不信的一方对此难免反感,结果会令孩子们无所适从。信的一方以神为家庭的主,每事都以神为本,对不信的人来说,这是完全没有意思的,更会有被遗弃的感觉。对于教导子女来说,更加会出现矛盾。当我们教养小孩子的时候,除了要他们跟着神的原则来行事为人之外,还要他们按着自己的恩赐、喜好或特长来走人生的路。不在乎收入多少,也不在乎将来的前途或名利,乃在乎神给我们的恩赐是什么,他给我们的喜好或特长是在哪一方面,而我们须按着自己的恩赐和特长,尽力发挥至淋离尽致。若对非信徒提出这样的价值观是无效的,因为他们的看法跟我们不一样。若儿女告诉他们要读文科,他们会说读文学、历史等科目将来不能赚钱,为何不读法律、医学、会计?必要时,将来做政府的官员也不错。在管教儿女上的许多分岐,都是由于夫妇信仰和价值观不同引致的。
我们必须承认,世上再没有别种的轭比婚姻的轭更需要两人同负了。如果二人连信仰都不同,那么其他的就无从谈起了。信仰对信徒提出的呼召是全人的,同样婚姻中的信仰呼召一样也是对男女双方共同有效的。假如两人不能有相同的信仰,那么这个婚姻将不可避免的会在彼此的合一上缺乏基础,在彼此的人生选择上无法同步,在共同的家庭建造上遇到矛盾。神要我们透过婚姻来荣耀他、见证他,若信与不信的结合,就很难达到这个目的。创世记二章23至24节:“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若两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婚姻观都不同,怎可能成为一体呢?
说到这里,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这段经文:“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在原文中,不能同负一轭的“轭”,是指耕田的牛只负在颈项拖着犁头向前走的器具,不能同负一轭的意思就是指两只牛走不同的方向,一只向东走,另一只却向西走,以致不能用同一个“轭”来牵着它们走。但是,如果两只牛能同心及朝着同一方向,它们就能共负一轭,向前走成直线了。
在此我不打算对这段经文做更深入的探讨。我想做一个简单的结论,就是“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应该是一个原则而不是律法,是提醒而非限制。作为一个传道人,我也不得不承认,从目前教会实际情形来看,神并没有拣选等量的男女得救,却又没有让多数的姊妹们有独身的恩赐。因此,根据我个人的负担和感动,我认为不可以只是简单地把“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当作律法去限制弟兄姊妹们。“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应该是恩典,是提醒,而非律法,好叫基督徒在一切的事上(包含婚姻)都能从世界中分别出来。
对于姊妹们,我想说的是,请不要失去等候和盼望。虽然教会中弟兄少,但神为你预备的那一位却也跟你一样,也在等候。我们应当记得的是,并不是只有我们自己独自面对这个难处,别忘了还有神正和我们一同面对啊。我们在此事上的责任是:存着一颗敬畏神的心,为着讨神喜悦,甘愿忍受这暂时的孤独(其实我们不孤独,因有主的同在);要把婚姻大事的主权交托给主,在此事上尊主为大,把这段等候的时间看成一种考验,一个荣耀主、让主掌权的机会,爱我们的主必为我们负责。另外,我想主内的弟兄们说一句话:请留心教会内的深谷幽兰,她们正等这着你的发掘与欣赏。
就我个人的观点,信仰不同者可以做朋友,但却不应急于发展感情。先带领对方信主,然后再考虑结婚,这不失为一种折中的办法。但必须等到对方有相当的灵命基础方可考虑结婚,否则也是很危险。我就见过不少的先例:其中一个例子是一方为了结婚,假称自己信了主,更受了洗。但结婚之后就原形毕露,原来他根本不信主,后来更经常为了子女教育、奉献等问题整天吵个不停,双方都非常痛苦。还有,仅仅是双方都信主这还不够,还需要有相同的灵命程度,否则一个灵命很高,一个很低,结果也是同样的危险。还记得约伯和他的妻子吗?两人灵命程度的差别在幸福的日子看不出来,在患难来临时就显露出来了,结果带来的痛苦是不言而喻的。所以,那些一方为了结婚而被迫信主的婚姻也是极其危险的,两人灵命程度的差异在患难来临的时候就会显露出来。盼望弟兄姊妹在婚姻这件事情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免得后悔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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