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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圣经中认为男女的角色和地位是不是真的平等?“丈夫是妻子的头”是什么意思?如果丈夫是家中的“头”,是不是家里所有的大小事,都由丈夫来作决定?
男女是真的平等,却不似世人所说那种“平等”,而是如圣父、圣子、圣灵那样同尊同荣同工。夫妻之间应如圣父圣子一般有爱和顺服,就如圣子因爱父,而顺从圣父旨意,甚至受差,被钉舍己。
“丈夫是妻子的头”这句话引自圣经以弗所书五章22-23节。这段经文常被误用作“中国沙文主义”(大男人主义)的根据。这不是圣经的原意,查弗五21是下面整段经文(论夫妻关系五22-23,论父母儿女关系六1-4,论主仆关系六5-9)的大前提:信徒家中各人“又当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顺服”。经文中所述“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七次重提)虽说“如同”却非“等同”。因此华人信徒作丈夫的若非“等同”基督向教会所作的(如“……舍己……洗净……等”),就不可强求妻子作出“等同”教会的顺服基督;却应谨记履行“基督是我家之主”的真理,所有家人(父母、儿女、夫妻、主仆等)“当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顺服”(弗五21)。正因此故,论主仆关系时(六5-9),亦有“……好像……要像……好像”(六5,6,7共三次)的描绘。
由此可知“头”是责任权柄的记号,但非传统中国帝王式的专制蛮横,而是夫妻相爱,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顺服。丈夫并非如基督的无罪、纯爱、全知,当然谈不上管制妻子,擅自决定大小事。夫妻二人须相爱、相通,“一同承受生命之恩”(彼前三7);故应大小事相互商量,合力同心,齐作决定,共享神恩。
二、如果家里有父母同住,长辈在家事上的决定权,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同住长辈应作参议的角色。让成长自主的儿女在家事上作决定。因为已婚的子女是按圣经真理结婚的:“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这儿所说的“离开”不是地理上而是心理及情绪上。故此旧有中国传统中不合圣经真理的风俗习惯,包括重男轻女、“天下无不是之父母”……等,应就圣经教导的真理而作更正及转化。
三、我们在作某些决定时,常不知不觉以孩子的意愿、喜好为优先,这样对吗?
这是不对的,尤其是儿女年幼无知时,绝不能纵容小孩。旧约箴言书的教导在这方面最明显易见。近年来一家一子女的制度酿成“小皇帝”局面的趋势普遍,更不可大意。
基督的“佳音”/"福音”(gospel, good news),带来人类盼望,唯有家人信主,经历福音改变,家人同举基督作一家之主,以圣经真理为家规家法,以圣经为家书,以圣经记载的典范人物为家传,本着神赐爱心为家道,以家庭崇拜作家庆;家人“存敬畏基督旳心彼此顺服”(弗五21),从家室尊辈身体力行做起;夫妻相爱“……如同……正如……正像……”基督与教会的关系(弗五22-33七次重提);言教加上身教,“照着圣经的教训和警戒养育儿女”(弗六1-4),使儿女“在主里听从父母”,“凡事听从父母”,“学习行孝,报答亲恩”(弗六1-4;西三20;提前五4),这才是基督徒家庭应有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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