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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之光︱《基督徒与律法》05.神为什么赐下律法?(上)

亲爱的听众朋友,在上一周的节目中,我们已经学习了《基督徒与律法》的第三章,今天我们继续来学习第四章。


播音:曼宁



如果律法只是暂时性的,神起先为什么还要将律法赐下来呢?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已经预见到这个问题:


  •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加3:19)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探讨神把律法赐给以色列的几个原因。


神将摩西律法赐给以色列人并不是为了让他的百姓通过遵行律法而得救。他赐下律法是另有原因的:


  1. 神赐下律法,为了把罪显明出来。


  2. 通过显明人的罪,律法让人看见他没有能力自救,从而让人认识到他多么需要一位救主。


  3. 神通过赐律法给以色列,预表了弥赛亚的许多方面,藉着这位弥赛亚,罪被除净,救恩之门向人打开。


  4. 在一定程度上,律法抑制了罪的蔓延。


  5. 神赐下律法为了保全以色列,以达到“分别为圣”的目的。


不是为了拯救人


神赐下律法,并不是为了通过他拯救人类,这一点我们必须清楚。


基督徒当中有一种很普遍的看法,就是以为神把律法赐给以色列人,是为了通过它拯救以色列。而事实上神已经亲自说明,律法不可能救人:


  • 所以,弟兄们,你们当晓得:赦罪的道是由这人传给你们的。你们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称义的事上信靠这人,就都得称义。(徒13:38-39)


  • 现在为什么试探神,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徒15:10)


  •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3:20)


  •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罗8:3)


  • ......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人因行律法称义。(加2:16)


  •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0-12)


  •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3:21)


  • 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就废掉了(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就引进了更美的指望;靠这指望,我们便可以进到神面前。(来7:18-19)


  • 在旧约时代,神的子民不是因为遵守了律法而得救,而是因信心得救的:


  • 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创15:6)


  • 大卫以及旧约中所有其他称义的男男女女一样,也是因信得救的:


  •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罗4:6-8)


  • 惟义人因信得生。(哈2:4)


旧约圣经中所有的圣徒都是藉着恩、因信心得救的,而不是藉着遵行律法、因自己的行为得救的。


从来还没有人因遵守律法而得救,将来也不会有。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救人。神赐律法有别的目的。神把律法赐给以色列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将罪显明出来


首先,神赐下律法,为了把罪显明出来。


在赐下律法之前,没有“违犯律法”这种过犯。


  • ......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罗4:15)


但罪却是存在的,而且所有犯罪的人都落在死亡的咒诅之下。


  •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罗2:12)


  •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


人的罪始终都在冒犯、违背神的圣洁,但在有律法以前,它没有被正式称为“犯”律法。


  •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5:13)


  • 因此,神赐给人律法的目的是为了把罪显明出来。有了律法,它就给了罪一个新的含义——罪就是违背律法(约一3:4)。


  •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遵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神赐给人律法不是为了让人称义,而是叫人知道自己是罪人,并认识到自己因犯罪而处在神的怒气之下。


  •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


并不是律法使人犯罪,但律法清楚地界定了神的评估标准,从而显示出人行为的罪恶。律法明确了一个事实,就是人要为罪负全部的责任。


  •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罗7:12-14)


在罗马书七章中,保罗这样说道:


  •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7节)


  • ......就显出真是罪......(13节)


  • ......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13节)


律法的目的是要将人的邪恶显出来。人出于良心的缘故,一直都知道自己在神面前是有罪的(罗2:14-15);但当律法出现时,人的罪就“更显出是恶极了”(罗7:13),律法叫“过犯显多”了(罗5:20)


  • ......罪的权势就是律法。(林前15:56)


  • ......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罗7:5)


律法实际上加强了罪对律法之下的人所具有的权势。人越努力遵行律法,就越发能意识到罪在他里面的权势——罪能控制他,甚至能违背他的意愿来左右他(罗7:14-24),从而使他对遵行律法越发感到灰心沮丧。


  •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罗5:20)


这不仅仅是为了让以色列人受益。他们的经历是为了向全地上的人显明人类恶到极处的罪恶本性。


  •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19-20)


由此可见,律法的目的本不是为了救人,而是为了显明人的罪恶,为了将罪公诸于众,揭露其诸般的邪恶。罪原本就存在了,且扼杀人,但现在它被暴露出来了!人们藉着律法就能知道自己有多么罪恶。


律法就像是一面镜子,将人真实的光景照出来。没有镜子,人就看不见自己的本相。但一面镜子的功用也就仅此而已——让人看见自己的污秽。如果一个人想要用镜子将自己身上的污垢除掉,他只会越搞越糟,把污垢搓得更深,抹得更广!所以,律法同样也只能显明人的罪,却不能救人脱离罪。人要脱离罪,必需要一位救主。



整理:于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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