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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曼宁
由于摩西律法是一个独立且完整的系统,因此在摩西律法下的任何人如果要达到义的标准,就必须自始至终遵守律法的全部内容,不可间断,也不可在任何方面不遵守。
圣经中从未说过人可以选择遵行律法中的某些部分,而忽略其它部分;也从未曾说过人可以选择在某些时间遵行律法,在其它时间不必遵行律法。
在律法之下的人必须在任何时间都做到遵守全套律法。任何人只要违反了律法中的一点,他便违反了律法的全部: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雅2:10-11;另参:加3:10;5:3)
我们常会听到主内的一些圣经教师把摩西律法分成三个部分:
1、民事律或审判律:规定了以色列人的社会责任。他们说这部分律法应用对象仅限于以色列人。
2、礼仪律:对以色列人的敬拜生活所作的规定。他们说这部分律法因着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已经被废除了。
3、道德律:以“十诫”为主体,明确了神的是非对错标准。他们说基督徒是在这部分律法之下的。例如一位知名的神学家曾这样写道:“神在圣经中启示的道德律对我们始终有约束力。基督徒必须......遵守神的道德律。”
然而,这种划分是人为的,并没有圣经依据。虽然摩西律法的确涉及到民事、礼仪及道德等各方面,但在圣经任何一处都没有将它们正式分类。恰恰相反,我们在旧约圣经中常常看到这三方面的因素揉合于一体,以下就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十诫”中第四条要求人遵守安息日(出20:8-11)。尽管此条例被列在我们通常称为伦理道德律的十诫中,但显而易见,这条诫命不光是道德律例和民事律例,而且还是一条礼仪律例(比较出23:12)。此外,触犯此诫命的人需受到民事制裁。
2、出埃及记20:26,这条礼仪律例的制定是出于道德方面的考虑,那么,这条律例到底是“道德律”还是“礼仪律”?
3、出埃及记21:28-29是有饮食礼仪与民事律例的结合;此处,神在这里还规定了发生事故时谁应承担道德责任。那么,这些律例是“道德律”、“礼仪律”还是“民事律”呢?
4、在出埃及记22章21节、25节及26-27节这一系列民事律例中,解释了制定该律例的道德动因,那么,这些律例到底是“道德律”还是“礼仪律”呢?
5、出埃及记22章29节所记载的律例又是一例,它即是道德律(对付贪欲以及人心对神的降服),也是礼仪律(有关献祭),还是民事律(它的上下文是有关社会责任的律法)。
6、同样,出埃及记22章31节中揉合了有关饮食礼仪的规条和民事律例,那么这些律例到底是“礼仪律”还是“民事律”?此外,这一节经文中还解释本律例的道德动因:“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
7、出埃及记23章1-3节所记载的律法既涉及民事问题,也涉及道德问题。
律法中此类的例子还有很多,很显然,将律法分割成不同类别是一种人为的做法。乍一听,人们会觉得这种分法很有道理;但如果我们认真研读律法,很快就会发现这种划分很不切实际。
况且,迄今犹太人自己将律法视为一个整体,他们并不认同把律法一分为三的做法,也从没有做过将律法分类,哪部分守、哪部分不守的事情,他们乃是竭力全守律法。
律法是一个约束神百姓的管理体系,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立定或废弃。如果不将律法视为一个整体,我们则无法明白保罗和雅各的这些教导:
我再指着凡受割礼的人确实的说,他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债。(加5:3)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
正如申命记27章所述,律法所要求的是人在所有方面的完全:
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申27:26)
律法并不是一个由不同部分组成的简单集合,它是一个整体;所以,只有完全遵守了律法中的所有内容,才能称为守住了律法。律法就如同一条链子,包含有不同的环节,但仍是一条链子;只要一个环节破坏了,这整条链子就成了坏链子。
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引用了申命记27:26的内容: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
值得注意的是,保罗在这里所针对的是割礼的问题(律法中的礼仪部分),他称割礼为律法整体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保罗引用申命记27章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如果有人要把自己置于律法任何一部分之下,就等于把自己置于整个律法以及律法的咒诅之下,因为没有人能完全守住律法。
所以,我们不能将律法拆分成块,这样做是没有圣经依据的。摩西律法是一个单独且完整的体系。
最后,神的心意是仅以摩西律法作为一个暂时性措施: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加3:19)
律法是“添上的,等......来到”。因此,律法有一个起点,也有一个终点(对比:来9:9-10)。律法是神添加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这“蒙应许的子孙”就是基督: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加3:16)
因此,摩西律法并不是神借以满足人需要的永久性答案,它只是一项暂时性措施: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手下了。(加3:21-25)
这律法仅仅是为了“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之间的这段时间而设立的。因此“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手下了。”
如果律法只是暂时性的,神起先为什么还要将律法赐下来呢?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已经预见到这个问题: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加3:19)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探讨神把律法赐给以色列的几个原因。
整理:于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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