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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曼宁
概括说来,律法主义常体现为三种形式:
1、我们必须遵守律法,才能得到神的救恩。
2、我们是因信得救,但我们必须遵守律法,才能更深与神亲近。
3、我们必须遵守律法,才能被他人接受。
第一种形式的律法主义说:人必须严格遵守某些规条才能得救。
他们认为,人要与神有正确的关系,就必须遵守律法或律法中的某些部分;所以,遵守律例可以赢得神的喜悦和拯救。这就是犹太律法主义:
有几个人从犹太下来,教训弟兄们说:“你们若不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不能得救。”保罗、巴拿巴与他们大大地纷争辩论;众门徒就定规,叫保罗、巴拿巴和本会中几个人,为所辩论的,上耶路撒冷去见使徒和长老。于是教会送他们起行。他们经过腓尼基、撒玛利亚,随处传说外邦人归主的事,叫众弟兄都甚欢喜。到了耶路撒冷,教会和使徒并长老都接待他们,他们就述说神同他们所行的一切事。惟有几个信徒是法利赛教门的人,起来说:“必须给外邦人行割礼,吩咐他们遵守摩西的律法。”(徒15:1-5)
第二种形式的律法主义说:人必须恪守外在的宗教仪式,才能“在神里面进深”。
他们认为,只要信就能得救;但遵守一些外在仪式才能使人更圣洁,更属灵。这就是在歌罗西的假师父们传的律法主义,他们想借此把神秘论观点和律法主义行为引入教会:
你们要谨慎,恐怕有人用他的理学和虚空的妄言,不照着基督,乃照人间的遗传和世上的小学,就把你们掳去。……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西2:8,16-17)
你们若是与基督同死,脱离了世上的小学,为什么仍象在世俗中活着,服从那“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呢?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导的。说到这一切,正用的时候就都败坏了。这些规条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谦卑,苦待己身,其实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是毫无功效。(西2:20-23)
第三种形式的律法主义说:人须遵守一些外加的道德准则,才能被某些特定的宗教圈子认可;要遵守规矩(无论是明文的还是暗示的),才能赢得人的喜悦。
这就是今天的某些宗教团体所持守的律法主义,他们对什么才是圣洁的装束和言行举止都有各自的一套标准。
想要作教法师,却不明白自己所讲说的,所论定的。(提前1:7)
这类团体采用外在标准来判定谁可以被团体接纳,谁不能被接纳。这些标准往往具有高度可见性,比较肤浅,而且常常被用来代替内在的真实圣洁。
所以,举例来说,一位牧师如果很骄傲,而且常常忌恨别人,他仍然可以非常被教会认可;然而,一旦人们发现他吸烟,他就会立即被解雇。
这并不是说那个教会的人认为抽烟是比骄傲或忌恨更糟糕的罪;这只是表明,是否吸烟是决定一个人是否能被该群体接受的一个外在标准。
这些标准因团体不同会有很大差异。保守的五旬宗教会对妇女的穿着或头发的长短有具体规定。有的教会规定妇女必须穿裙子;笔者所知的另一些教会却规定妇女必须穿长裤!
在一间主张极端信心的教会中,一个人是否能够“积极宣告”他对病得医治的信心,会决定他是否会被这个团体接受。
在一些安米什人(Amish,他们也被称为安曼教派)教会中,一个人是否有车或是否用电都是关乎他能否被该团体接纳的重大问题。(译者注:Amish是一群17世纪后期从欧洲迁居到美国的基督徒,但他们至今保持17世纪后期欧洲农村的生活方式。他们有一套自成体系的社会模式,完全独立于现代的美国社会之外,不接受现代化生活的影响。他们不用电或电器,也极少用车。)
在教会里我们彼此监督,这是理所当然的;但这种监督应当针对人的内心,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外表。(林前5:1-13)
这三种形式的律法主义本质都是一样的,就是人要靠自己的力量遵守一套外加的规定,借此来达到某种标准,并赢得神或人的赞同。
义的本质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人藉着圣灵从里面与基督联合,脱离了律法,蒙神悦纳,也彼此接纳。
基督已经释放了我们!我们不应当再让自己落入律法任何形式的辖制之下。
因此,我们在自己的生活和事奉中,对这三种形式的律法主义都应当予以坚决抵制和纠正。
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5:1)
然而,基督徒不能因为自己不在律法之下,就不学习、不了解律法。只有认真学习旧约圣经,认真领会律法的精神,才能正确解决传福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才能按正意分解真理的道。
虽然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但我们不应当完全不懂或无视律法。
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1:8)
首先,律法在基督徒群体当中有一个重要的位置,就是,他将神的公义清楚的启示给我们,使我们明白神的法则。
……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罗2:20)
新约圣经的作者们常常多方面来使用律法,肯定律法所蕴含的道德观,并应用律法的原则。因为律法是神圣洁性情的体现,所以,关于律法的教导能使我们明白人里面的属天生命所当有的外在样式。
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1-3)
这些话并不是表示保罗收回了他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中所作的详尽教导,就是信徒已不在律法之下了。在保罗看来,这两个方面并无冲突。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但他们的生命已被改变,这被改变的、崭新的生命将带出一种公义的生活方式,而这种公义与律法所体现的神的义是一致的。因此,律法是指教人认识义的一个极好的教材。
圣经(指旧约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或作“凡神所默示的圣经”),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3:16-17)
律法从神而来,彰显了神的真理、公义和慈爱。
新约圣经的作者们常以律法的教训来指教信徒,还有很多例子,如:
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9)
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象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她们说话。她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林前14:34)
你们既作顺命的儿女,就不要效法从前蒙昧无知的时候那放纵私欲的样子。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因为经上记着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彼前1:14-16,出自:利11:44-45)
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因为经上说:“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又说:“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提前5:17-18)
难道我们没有权柄靠福音吃喝吗?……我说这话,岂是照人的意见?律法不也是这样说吗?就如摩西的律法记着说:“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难道神所挂念的是牛吗?不全是为我们说的吗?分明是为我们说的。……你们岂不知为圣事劳碌的,就吃殿中的物吗?伺候祭坛的,就分领坛上的物吗?主也是这样命定,叫传福音的靠着福音养生。(林前9:4-14;另参:林后13:1-2;6:14-18;林前5:1-5,13)
当我们运用律法来教导基督徒时,一定要避免两个极端:
1、律法主义:应用律法来教导人时,一定要小心不要把人带到律法之下。
2、教导无力:我们若过于害怕使人落入律法的捆绑,教导神的话语时就会缺乏权柄和坚定的信心。
我们的挑战主要在于要有平衡的教导——既要满有权柄、笃信不疑地教导神的话,又不把人带到律法主义的捆绑之下。以下是一些可以帮助我们取得平衡的原则:
1、圣经教师自己应当是有成熟身量的信徒。他要确保自己不是一个活在律法之下的人。如果教导者自己都不清楚明白,他就会给别人带来混淆。
2、圣经教师应当是与神亲密相交的人,生活中有美好的见证。权柄来自与神真实的关系。
3、应当本着爱来教导,不要藉教导指责与定罪。圣经教师必须存着帮助人成长的真诚动机,而不是为了推动宗教事工而教导。
4、教导者应当为自己所教导的人迫切祷告,他应当放胆教导,同时也要带着温柔和谦卑。
5、重点要放在内在生命的改变上,而不是仅仅放在外在的问题上。
6、教导真理应当合乎神全备的心意,而不是断章取义。律法中的启示可以坚固真理的教导,但教导的焦点必须始终是基督,而不是律法。
7、教导者应当明白,改变人的是神,而不是人。因此,教导者应当避免将自己固有的宗教思维模式强加给他人,而是竭力藉着圣灵把人领到神面前;这样的教导必叫人得自由。
8、教导者不应当要求立竿见影的改变,而是将人生命的成长交在神的手中;他应当明白,人心意的更新需要时间。同时,他也应当满怀盼望和期待地教导,要相信,播种真理,就必有收成。
其次,摩西律法作为民事法学的基础,在世俗社会中普遍具有很重要的位置。
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这是照着可称颂之神交托我荣耀福音说的。(提前1:8-11)
尽管社会上的法律不能改变人心,但它能够借助其审判的威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法现象在这个堕落世界中的蔓延;特别是在一个法制严谨、违法必究的社会,法律更能起到这种防范作用。(罗13:1-7;传8:11)
这样,律法就稳固了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罪恶在社会中任意滋生泛滥。
最后,律法在犹太基督徒生活中依然保持其特殊的位置,这也是合宜的。接下来,我们就专门来探讨这一点。
亲爱的听众朋友,今天《基督徒与律法》的第九章和第十章我们今天已经学习完了,在下一周的节目中我们将为你播出第十一章犹太信徒与律法,欢迎你到时候收听,谢谢您的关注,我们下周再见!
整理:于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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