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

人的罪性从何而来


罪的普世性

  人人都是罪人

  读过《圣经》的人都能感到神责备人的罪恶的严厉。〈诗篇〉的作者写道:“耶和华从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没有,有寻求神的没有。他们都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污秽;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诗十四 2~3)。《圣经》最古老的一卷书〈约伯记〉中这样写道:“人是什么,竟算为洁净呢?妇人所生的是什么,竟算为义呢?神不信靠他的众圣者,在他眼前天也不 洁净;何况那污秽可憎喝罪孽如水的世人呢”(伯十五14~16)?“合神心意的人”、以色列的伟大君王大卫坦陈道:“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 候就有了罪”(诗五一5)。

  新约的作者也毫不怀疑人的罪性。耶稣对法利赛人和文士说:“无病的人用不著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我 来本不是召义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路五31~32)。耶稣教训他的门徒时也说:“你们虽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东西给儿女,何况你们在天上的父,岂不 把好东西给求他的人么”(太七11)?耶稣这种带权柄的教训都是基于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人人都是罪人。使徒保罗的一句名言是:“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 的荣耀”(罗三23)。

  法利赛人和文士虽反对耶稣,但他们熟读旧约,深知人的罪孽深重。耶稣的爱徒约翰记录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耶稣传道期间,法利赛人和文士不承认耶稣就是旧约中预言的那位弥赛亚(救世主),对耶稣的教训格格不入,处处设法刁难、反对耶稣。

  一次他们将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女带到耶稣面前,“就对耶稣说:‘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 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约翰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说这话,乃试探耶稣,要得著告他的把柄”(约八6)。的确,这是文士和 法利赛人对耶稣设的一个陷阱。因为按摩西的律法,该妇女应被石头打死。但当时的巴勒斯坦是在罗马人的统治之下,罗马当局规定,犹太人没有私自处死人的权 力,一切案件须由罗马政府处置。法利赛人和文士问耶稣如何处理这个妇人,是要把耶稣置于进退维谷的困境。如果耶稣说用石头把这妇人打死,马上就触犯了罗马 政府的法律;若耶稣说不用石头打死她,耶稣就背弃了摩西律法。这群人自以为得计,不住地催逼耶稣回答。他们以为这次耶稣无论如何也逃不出他们的圈套了。

  没想到,耶稣不慌不忙地只说了一句话,事态就急转直下。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约 八7)。此话一出,法利赛人和文士导演的这一闹剧就立刻收场了。约翰的记叙十分生动、细腻。“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稣一 人,还有那妇人仍然站在当中”(约八9)。这个脍炙人口的故事除了再次显示了耶稣的圣洁和无与伦比的智慧外,也深刻地揭示了人的本性。

  为什么听了耶稣这句话,法利赛人和文士一个个都走了呢?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有罪,无法用石头打这个妇人。为什么“从老到 少”一个个地走了呢?有人说,犹太人有敬老美德,所以让老人先走,年轻人后走。有人说,不然。年长的法利赛人和文士比年轻人更熟悉《圣经》的教训,深谙自 己有罪,故急忙先走开了。不管怎样解释,事实是,除了那个妇人站在原地不敢走、在等待耶稣的宣判外,所有的法利赛人和文士全都走掉了。这生动地阐明了世人 都犯了罪的真理。

  既然罪的普世性早在新、旧约时代已成为毋需争论的事实,为什么现代许多人对基督教这一教义却相当反感、不承认自己有罪呢?从认识的角度说,这与人们对《圣经》有关罪的教训不够了解、以至产生各种误解有关。

  《圣经》中罪的含义

  很多人都会理直气壮地问:“我不偷不抢,没有杀人、放 火,从未被判刑、从未坐过监狱,何罪之有?!”从世俗的观点看,此话是有一定道理的。没有触犯社会刑律、或触犯了社会刑律但未被他人发现、甚至虽然触犯了 刑律而出庭受审,但如果自己的律师辩护有方而推倒起诉,都算无罪。人们这里所讲的乃是刑事犯罪(crime),没有犯此种罪的人就不是罪人。然而《圣经》 中所讲的罪远较世俗的罪的含义深广。

  《圣经》中讲的罪,按希伯来文和希腊文的含义,是“未中鹄”的,或射箭没有射中红心;也就是说,所谓 罪,是指人无法完全达到神的道德标准,是对神的标准的偏离。神对人在道德上的要求,集中体现在以色列的伟大先知摩西从神那里领受的十条诫命:耶和华是唯一 的神;不可拜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当纪念安息日;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的房屋、妻子、仆 婢、牲畜,并他一切所有的(参见出廿2~17)。

  新约的作者指出,“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在这种意义上,应该做的不去做,是消极地 在犯罪,亏欠就是罪。新约作者也指出另一种犯罪的表现,“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三4)。这种罪乃是人用言行直接对抗神的诫命, 是所谓“积极犯罪”,如,不顾许多确据、故意不信神,和一切恶行和不义。使徒保罗尖锐地指出,“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 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 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一 28~32)。

  平心而论,谁能说自己与这些消极和积极的罪不沾边呢?达不到神的道德标准的人,虽不一定触犯世俗的刑律,在神眼里就是罪人。

罪性 (sin)是人的本性,与生俱来;罪行(sins)是内在罪性的外在表露。所谓罪性是指以自己为核心的自私心态。人类始祖亚当、夏娃犯罪后,人与神的关系 破裂了。从此,人不再以神为中心,而以自己为中心。所以亚当、夏娃的后代都有罪性,无人幸免。人内在的自私,在外在的行为上一定要表现出来,这就是罪行。 正象《圣经》所说:“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雅一15)。所以,人并不是因为犯了罪行才成为罪人,乃是因为人有罪性而必然要犯罪。或者说,人不是因 为犯了罪而成为罪人,乃是因为人是罪人而必然要犯罪。

  人的罪性在孩童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不管长辈如何教育孩子要大方、谦让,孩子们自然而然地总是表现出以 自己为中心。别的孩子有了好玩具,他总是哭闹著非要从对方手里要过来自己玩;但当他自己有了好玩具,是很难被说服与别的小朋友一起玩的。桌子上摆上了好吃 的东西,孩子们会毫不顾及他人地伸手就去抓。坐滑梯、荡秋千需要排队时,也不知谦让,总是喊著:“我先!我先!”……这使父母们常常叹息,要孩子学“好” 就象上坡一样费劲,而稍稍管教不严,孩子就会象下坡一样自然而然地变“坏”了。过去我一直不能解释这些现象,现在方懂得这是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罪性使然。

  人内在的罪性一定会表现为外在的罪行。但人的罪性在何种场所、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却要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或制约。客 观条件主要指社会的法律。有人说,人并不怕犯罪,乃是怕犯罪的后果。对触犯刑律所带来的恶果的惧怕,使人的罪性不敢轻易表现出来。一旦社会律法的运作受 阻,许多平日受尊敬的人可能立刻胡作非为;许多看似诚实的人也可能趁火打劫。这就是为什么在非常情况下,如地震、台风、水灾等发生时往往都需要实行军事戒 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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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断是否有罪?

  很多人认为自己没有罪,除了没有弄清楚《圣经》关于罪的含义、把罪只等同于世俗的刑事犯罪以外,还因为他们对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有罪不够明晰。

  判断的标准   

判断人是否有罪的标准不应该是人的世俗的标准,而应该是神的圣洁的标准。用世俗的标准,有时很难判断。因为每个人身上都混合著善与恶,而且私欲的侧重点 也各有不同。有的贪生怕死,有的贪恋女色,有的唯利是图,有的则热衷名誉。有人坦露无遗,有人则隐晦难测。这就难以比较,说谁比较好,谁有罪而谁无罪。何况,世俗的标准是相对的,不时在变化之中。二十年前,在大陆犯奸淫罪是最能让一个人身败名裂的了,可现在,婚前同居却日见普遍。在“性解放”的国家,非法性关系成了小事一桩,使人心安理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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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判断是否有罪,只能用神的标准。神的标准集中体现在前面谈到的十条诫命。人不论怎样努力修行,由于自私的核心无法 根除,皆无法达到神的标准。对此,《圣经》也有生动的论述。“耶稣出来行路的时候,有一个人跑来,跪在他面前,问他说:‘良善的夫子,我当作什么事,才可 以承受永生?’耶稣对他说:‘你为什么称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没有良善的。诫命你是晓得的,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作假见证,不可亏负人,当 孝敬父母。’他对耶稣说:‘夫子,这一切我从小都遵守了。’耶稣看著他,就爱他,对他说:‘你还缺少一件,去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你 还要来跟从我。’他听见这话,脸上就变了色,忧忧愁愁的走了;因为他的产业很多。耶稣周围一看,对门徒说:‘有钱财的人进天国是何等的难哪’”(可十 17~24)!

  每当读到这段经文我都被震动。除〈马可福音〉外,其他福音书的作者也记载了这件事情。这个向耶稣求问永生之道的人是一 位少年官和富人。耶稣对人的败坏向来是毫不留情、严加鞭笞的。但这次似乎是例外。当耶稣听这位少年人说他从小就遵守了一切诫命时,“耶稣看著他,就爱 他”。可见这位少年人有相当高的道德水准,以至赢得了耶稣的喜爱。然而当耶稣要他变卖自己所有的,分给穷人,并要他跟从他时,少年人就不能遵从了。他听见 耶稣的这一吩咐后,“脸上就变了色,忧忧愁愁地走了。”

  《圣经》的记述常常是这样生动、细腻、深刻。作者没有说明这少年人的脸色是怎样变的,为人们留下了思考的余地。我想, 当这少年刚来到耶稣面前时,由于有钱、有德、受人好评,一定是容光焕发、神采奕奕的。当耶稣谈到诫命,而他告诉耶稣他从小就遵守了一切诫命时,可能颇为自 鸣得意。当耶稣用爱眼看著他时,这少年一定喜形于色,以为自己无疑可以承受永生了。然而,听到耶稣说他“还缺少一件”时,他必定一脸困惑:我不是一切都做 得很好了吗?还会缺少什么呢?最后,耶稣要他变卖所有、分给穷人的命令更使他先惊愕、后犹豫,最后变为忧愁。

  这位少年人离开了耶稣。他不是“嗤之以鼻”地拂袖而去,也不是“怒容满面”地扭头便走,而是“忧忧愁愁”、步履迟缓地 走了。为什么?因为他内心陷入难于取舍的痛苦挣扎之中。他渴望求永生,也相信耶稣能指引他得到永生,否则他不会跪著求问耶稣;然而他又贪恋自己的钱财,贪 恋世俗。他相信耶稣说的是真的,只要按耶稣的话去做就可以积财宝在天上,而且可以承受永生;但他难以按耶稣所说的话去做。他多么希望永生和世界可以兼得! 然而当他只能取其一时,他思想发生激烈争战。他清楚地知道,不照耶稣的话去行就得不到永生,不跟从耶稣就没有永生。可惜在世俗私欲的捆绑下,他身不由己 地、满心不舍地、一步一步地离开耶稣走了。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7~8)。这 个少年反映了人类的光景,血肉之体的欲望根深蒂固使人们难以服从神。按世俗的标准,这个少年人是比我们许多人都更有道德的“好人”,但按神的标准,他仍是 一个不能得神喜欢的不义的罪人。

  前面已谈到,神的标准就是十条诫命。耶稣深刻地指出了十诫的精髓所在。“有一个人是律法师,要试探耶稣,就问他说: ‘夫子!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呢?’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 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5~40)。这两条看似简单,却是极难做到的。

  首先说“爱神”。如果至今不承认有神,或虽承认有神,但不承认耶稣是神,或虽知道耶稣是神、却不敬拜他,这种人当然谈 不到“爱神”。即使接受耶稣作为个人的救主,开始爱神了,但是真要做到“尽心、尽性、尽意”地爱神又谈何容易呢。我们可以在一时一事或较长时间地、在较多 事上顺服神,但人对神的信靠、顺从总是断断续续的,难以做到每时每刻、永永远远尊神为大、一生一世爱神、顺服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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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道理是明白了,却仍然无法做到“爱人如己”。有时我们会深陷于一己的事务之中,以至无暇他顾,不能去关心、帮助 他人。有时我们也会去爱别人,但往往只能爱那些爱我们的人或那些对我们的爱有回报的。这种回报不一定是什么实质的报偿,但起码是一声“谢谢” 或一抹感激的眼神,表明对方知道我们在爱他。可是如果我们真心去关心、帮助一个人,并为之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对方不仅不感恩,反而以恶相待时,我们就无法 忍受了,会火冒三丈,痛恨此等人竟如此恩将仇报、不近情理。我们也许找机会回敬他一下,让对方知道我们并非智能低下、任人愚弄之辈;我们也许从此与之断绝 往来,“惹不起,还躲不起”吗?!无论如何,我们难于与这类人作朋友了。虽然事后也许还会在有事时帮他一把,但这只是在大面儿上过得去而已,爱心却没有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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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耶稣教训门徒说:“ 只是我告诉你们这听道的人,你们的仇敌要爱他,恨你们的要待他好;咒诅你们的要为他祝福;凌辱你们的要为他祷告。” “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爱那爱他们的人。你们若善待那善待你们的人,有什么可谢谢的呢?就是罪人也这样行” (路六27-28,32-33)。我们常常觉得,耶稣对门徒的要求太高了,高到苛刻的程度了。谁能做得到呢?!

  只有比较,才能分出真伪、高低。耶稣不仅这样要求门徒,他自己就是这样做的。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耶稣的爱。耶稣本是无限 荣耀的神,为拯救沉沦的世人,不惜降世为人,自己过著贫困的生活,四处传讲天国的道理,要人们悔改、回归,多次行神迹奇事,治病赶鬼,解除人们的痛苦。但 犹太人却反目相待,虽找不出他有任何过犯,仍怂恿罗马巡抚使耶稣惨遭钉十字架的酷刑。如果我们处在耶稣的地位,恐怕再通达的人也难免要对犹太人的倒行逆施 义愤填膺了。出乎意料的是,当耶稣在十字架上经受剧烈的痛楚时,面对那一群大声咒咀他的犹太人,他却对父神祷告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 们不晓得”(路廿三34)。神的爱是何等长阔高深!“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 我们显明了”(罗五7-8)。这种爱是世人无法相比的,是人间没有的;它只能来自天上 ,来自神。有耶稣这面镜子,谁敢说自己已经达到了神的“爱人如己”的标准了呢?!

  罪性与罪行并重    

深藏在人思想隐密处的罪性,不仅他人看不见,甚至会向自己掩饰。但神是鉴察人心的。〈希伯来书〉的作者深刻地指出:“神的道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比 一切两刃的剑更快,甚至魂与灵,骨节与骨髓,都能刺入、剖开,连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并且被造的没有一样在他面前不显然的。原来万物在那与我们有关 系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来四12~13)。

  一九九五年是伦琴发现X射线一百周年。《中国科学报》(海外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表了张能静的文章〈X射线 的发现者-伦琴〉,其中写道:“一八九五年十二月,伦琴向'德国维尔茨堡物理医学学会'提交了自己的工作报告'关于一种新射线'。几周之内消息传遍了世界 --人们为一种射线能看到自己的骨骼、腑脏感到震惊和畏惧。美国在得知这项成果的第四天就用X射线为一个病员找到了子弹在体内的确切位置。也是在美国,新 泽西州很快通过一项今天读来令人捧腹的法律:禁止在观剧望远镜中使用X射线,以保护少女的衣装不被看透。”X射线的发现不仅引发了二十世纪初的物理学革 命,而且在哲学、认识论等方面也有深远意义。伦琴当之无愧地成为诺贝尔物理学奖的第一位得主。

  但我引用上面这一段话,主要是说明人们对暴露自己所感到的恐惧。然而,神的鉴察比 X射线更可畏。神可以把我们的魂与灵剖开,把我们的心思、意念都辨明。主耶稣的教训真比两刃的剑更锋利:“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 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7~28)。当耶稣再来时,每个人一生中的心思、言行都要面对面地对神作出交待。“人所作 的事,连一切隐藏的事,无论是善是恶,神都必审问”(传十二14)。

  明白了《圣经》中关于罪的含意后,谁敢说自己一生的行为无可指摘,自己的心思意念洁白无秽呢?谁能说自己无罪呢?“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一8)。每个诚实的人都应该能面对自己是一个罪人的事实。

  人的罪性从何而来

  ---人的罪性是先天的、而不是后天形成的,也不能用人为的方法除掉。人的罪性的根源,在《圣经》中有清晰的 论述。在神创造的第六日,“神说,‘我们要照著我们的形象,按著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 虫’”(创一26)。“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名叫亚当”(创二7)。尔后神又用亚当的一条肋骨造了亚当的 妻子夏娃。亚当、夏娃被造时是完美的、圣洁的,因为“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一31)。亚当和夏娃被神安置在伊甸园负责修理、看守。神明确吩咐亚当 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6~17)!

  可是在魔鬼的引诱下,夏娃和亚当悖逆神的旨意,偷吃了禁果,被逐出伊甸园。他们与神断绝了交通,带来了灵性的立即死亡 和肉体的必将死亡。这种灵性和肉体的死亡延及全人类,使亚当和夏娃的后裔无一例外地变成有罪的人。“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 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五12)

  人类始祖的罪性的产生乃源于对神所赋予的自由意志的滥用、对神的旨意不顺服。始祖的悖逆,使人与造物主的交通中断,灵 性枯竭,从此陷入以自己为中心的境地不能自拔。他们的子孙一出世就具备利己的私欲,具有罪性。这不是说,因始祖犯罪,神要诛连九族,把罪名强加在其后代身 上,使之“背黑锅”,乃是因为始祖的死亡的灵性代代相传。自私的核心使每个人必然要犯罪而成为罪人。如果一定要问是“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的话,可以这 样说:神造人时,人性是善的,但人偷吃禁果之后人性则变恶了;对始祖的后代,对我们每个人来说,一出母腹就有犯罪的倾向,或者说人性是恶的。

摘自:《游子吟》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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