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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有权杀死自己吗?


雨水过去了,华北的天气一下子又变得热起来。阳光火辣辣的,高高的树上满了蝉唱。

昨天看到一个让人心痛的新闻,歌手李玟因抑郁症自杀身亡。

我不太喜欢流行歌曲,因而对李玟不熟悉。除了她唱的动画片《宝莲灯》插曲以外,很少听过她别的歌。但在海报或电视镜头中常常能看到她的面孔,总是阳光灿烂的样子。

因为这个歌手的去世,“抑郁症”再一次变成了热搜话题。

有些抑郁症患者,总是给人一种闷闷不乐的样子。可也有一些抑郁症患者也像李玟一样,在众人面前展现出快乐的外表。很少有人能想的,在这阳光的外表里面,却藏着在黑暗里苦苦挣扎的灵魂。

就像人的外表需要阳光照耀一样,人内在的灵魂需要一种更明亮的光辉。这样的光辉来自更高之处,带着爱和怜悯。

当死荫幽谷的人见到这光,就看到生命的希望。跟随这光的,就不在黑暗里行。


可惜的是,光照在黑暗里,黑暗却不接受光。有些人宁愿在黑暗里哭泣,也死死关住那扇门,不愿意让光照进灵魂深处。

看到一个心理学家说,逝者逝矣,我们应该尊重她的选择。这就引出一个话题,一个人有权杀死自己吗?

前几天翻阅《公正--该如何是好》这本书。在这本书中,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恰好谈到这个问题。

迈克尔.桑德尔说,在康德看来,每个人都具有绝对价值,都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一个人绝不该被物化,被当作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

从道德上来看,人们经常将杀人和自杀看作完全不同的行为。将他人杀死是违背他的意志而剥夺了他的生命,而自杀则是自己的自由选择。然而按照康德的观点,自杀和谋杀同样是侵害了人的绝对价值,同样是把他人或自己当成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

一个人为了某种利益而杀死别人,就是把这个受害者当做一种手段加以利用,而没有把他的人性当做目的而加以尊重。一个人为了摆脱自己的痛苦,就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也是将自己当成一种解脱痛苦的手段。两种行为都是把人看做物而利用,都没有对生命的绝对价值予以尊重,都违背了来自至 高者的绝对命令。

人的生命之所以有绝对价值,是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来自生命主宰,每个人生命中都有祂的神圣形象。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特的,都是蒙祂所爱的。

恶者欺骗人最大的计谋就是,你不是被爱的,你的生命没有什么价值,放弃生命是你不该被剥夺的自由。

即使像李玟这样的歌手,有多少万歌迷爱她,她也有不被爱的感觉。显然,来自人的爱无法满足灵魂的渴望。人的灵魂需要更高的爱。

在黑暗中苦苦挣扎的人啊,打开那扇幽闭门,让那明亮的光照进来。

真正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乃至于为了脱离痛苦,可以随意践踏抛弃自己的生命。真正的自由乃是保守自己的生命,让生命连接那活水的源头,活出越来越丰盛的爱和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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