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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神学|第8讲-人类的堕落


第五章  罪的性质

绪论:罪的来源

罪的存在,是件无可否认的事实,无论是根据历史的纪事,或是本身的经验,都证明罪的存在及其普遍性。因为罪在人的身上根深蒂固,使人联想到人的本性和罪的关系。哲学家往往猜论,善与恶是两个永远同时存在的相对体或敌对的原则,彼此继续不断争持。由于这两种相对体同时存在人的本性中,就引起内心的争斗。根据这种见解,罪乃是人本性中的一种质素。人之为人,就必有罪。

进化论者将人的罪性诿诸动物本性的遗传。在动物的世界中,强吞弱乃是极自然的现象。适者生存是进化论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与禽兽唯一的不同点是,人已经进化到某一种阶段,有了良知,因此当他作那些在禽兽认为是自然的行动时,他感到那是犯罪行为,多少受到良心的谴责。这种看法也是认为罪与动物本性是有生俱来的。它是人本性的一种限制,人无法丢弃它,也不能消灭它。

罪的存在的确是先于人的存在。亚当犯罪,并非是罪恶的起源,而是罪进入人心的开始。根据圣经的教训,神所造的人是纯洁无辜的,而是当人受到魔鬼的引诱后,才犯罪堕落,失去他纯洁的本性。魔鬼原是天使。因背叛神而失去原有的纯洁。若再进一步问,天使如何会犯罪?谁引诱天使犯罪的?

罪的来源是否是神呢?但圣经明言,神是全然圣洁之神,祂“断不至行恶,全能者断不至作孽”(伯卅四:10;参诗五:4;卅四:16)。祂不恶意试探人,也不被恶试探(雅一:13)。

关于罪的来源,我们只以追溯到天使犯罪为止,因圣经的启示只到此为止。

一、亚当的堕落

1、撒但的引诱及计谋

撒但的引诱,只是造成一个场合,引起一个机会,使亚当受试探;但撒但并没有勉强亚当犯罪。亚当是一个有理解力并自由意志的人,外来的力量并不能违反他本身的志愿和意向,逼使他作不愿作的事。试探的本身并不一定会引致犯罪。主耶稣在世时也常受魔鬼的试探,但祂并没有犯罪(太四:1;来四:15)。祂坚信天父的旨意,拒绝魔鬼的建议,反对与撒但妥协,终于胜过试探者的奸计(太四:11)。

撒但的计策是要使人感觉不满,好象有所欠缺。他对夏娃说,他们若采食禁果,眼睛便会明亮,如神一般,能知道善恶(创三:5)。这是一种双重的计谋,一方面要使人觉得,神没有把最好的赐给他,不愿给人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要使人怀疑神的话,唆使他在神和撒但之间作一个决定,要相信谁的话。撒但假装朋友,劝告夏娃,好似为着他们的利益着想。人就中了他的诡计,违背了神的禁令,怀疑了神的信实。

2、亚当的决定及后果

亚当的堕落,是因为在他考虑魔鬼的建议时,将神的命令置之脑后。他贪图魔鬼所提陈的利益,妄想与神的智慧相齐。他不愿让神来决定,何事对他有益,何事对他有害,反而听从撒但的计谋,断然自作决定,违反神对他明白的禁诫,以致犯下大罪。

亚当的决定立即引起不幸的后果:

(1)与神隔离。亚当与夏娃在采食禁果后,立刻感到与神隔膜。他们听到了神的声音,就躲藏起来,避不见祂的面(创三:8~10)。本来不觉得怪异之事,现在却认为不适宜(创三:7)。

在神一方面,亚当的罪引起祂的忿怒和责备,并且将他们逐出伊甸乐园,不再与他们继续亲密的交通(创三:23~24,参赛五十九:2

(2)本性败坏。罪的后果立刻影响到整个的人,包括他的灵魂和身体,理智和道德观念,感情和意志等。亚当试将责任推到夏娃身上;夏娃意图将责任推到恶蛇身上,而且在下一代即发生凶杀之悲剧(创三:12~13;四:8;六:5;罗三:23;七:18)。

(3)终必死亡。正如神预先警戒过的,吃食禁果,必会死亡。神把亚当夏娃逐出伊甸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恐防他们采食生命树上的果子,就永远活着(创三:22)。他的灵命立即消逝,就生活在罪恶之中(弗二:5)。死亡的种子也进入他的身体。人的寿命,无论有多长,至终必要死亡(创三:19;五:27;来九:27)。而身体死亡的方式,则与他原来的体质相合,即出自尘土,也必归于尘土。

(4)累及宇宙。大地也因人的犯罪而受到咒诅。人必须辛劳勤奋,才能维持生活。不但地上要长出荆棘和蒺藜,增加耕种的困难,而且在其它各方面,也受到不利的影响(创三:17~18;罗八:1922)。

二、罪的定义

凡人在思想、言语、行为上不合乎神的显明之旨意的,都是罪。罪是一种正面性的活动,而并非是因人的性格之限制或欠缺,或是陪衬良善的必需品。罪并不单是灾祸或损伤,而是道德上的邪恶。罪是有道德性格的人,违犯神道德律的举动。一切家庭和社会等的律法,最后的根据乃是神的道德律;虽然人往往没有以之作为生存的根据。

反之,完全顺服神的道德律,即是良善及无罪。有些人将爱神和顺服祂的律法,置于对立的地位上,他们认为爱神的人毋需遵行或顺服祂的律法。这是一种错误的见解。爱并不是与律法相冲突的,因为爱就是成全律法。有人问耶稣,那一条律法最重要,耶稣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二十二:3740)。可见律法的总结就是完全的爱;爱神就是完全顺服祂的律法,遵行祂的旨意。

人若得罪人,实际上也得罪了神。大卫的忏悔诗说“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诗五十一:4)。大卫并非是否认他奸淫之罪,或谋害乌利亚之罪,而是承认,凡犯罪的,就是得罪了神之原则,因为十诫的两块法版,是同一条律法。约瑟也认清这一点真理(创卅九:9)。人若不爱人,也就照样无爱神之心了(约壹三:17)。

罪包括两方面:第一方面是“罪责”,即是人因犯罪而须担负的责任。他自己的内心,感觉到应当为罪或过错而受责。并且罪人也要受到罪的惩罚,因为神的忿怒,针对一切不义之人(罗一:18)。第二方面是罪的“败坏”,就是罪人内心的腐败。圣经断言,罪人在他心里毫无良善。(罗一:28~31)。有些学者虽然承认人的心是败坏的。是自私的,但是否认他对这种状况应负任何的责任,并且也否认,人会因罪而受到神的惩罚。他们认为,罪是一件无可避免的不幸之事,因此,人虽然犯罪,他不须担负罪的责任。另有一些学者,不但承认人心是败坏的,也承认对所犯的罪应当负责,但是他们否认,一位慈爱的神会要惩罚罪人的,或者否认人的罪与神有何关系。他们认为,人只是因自己的犯罪而受良心的责备,对他自身的罪,感到内疚而已。

1、原罪

原罪是论到世人因亚当之罪而得到的罪性和罪责。原罪有别于各人自己所犯的罪,虽然自己犯罪是受到原罪的后果而得的败坏。原罪并不是意指人类原有的罪,因为神原来所造的人,是无罪的。

原罪虽然并不是我们本身直接所犯的罪,但是由于我们是亚当的子孙,而亚当又是全人类的代表,根据圣经所启示的原则,我们也必须要担负这原罪的责任,并且受到原罪所引致的审判和惩罚(罗五:12)。不但如此,我们也从亚当承袭了一个败坏的心,一个朽坏的身体,从而影响到我们的生活。

圣经指出,原罪的影响临到世上一切的人,没有一个例外(赛五十三:6;诗十四:2~3;约壹一:810)。另一方面,原罪所引致的败坏,是一种彻底的败坏,包括他的心思意念和生活行动(创六:511;八:21下)。

2、本罪

本罪是个人自身所犯的罪。由于亚当的原罪临到众人,因此众人都带着败坏的身心,来到世界,并且犯罪(诗五十一:35)。原罪是指亚当一次所犯的罪,而本罪则是包括个人在生活上多次的罪。原罪是起因于亚当违背了神不许吃食禁果的命令,而本罪则是包括人对神一切显明的旨意之违犯。虽然有许多人否认原罪的真理,但是他们却大多承认本罪的存在。

一切的罪都是罪,然而根据新旧约圣经的教训,罪有轻重之别,罪的轻重之别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关于所犯之罪本身的轻重,例如:出廿二:14比较18节。第二类是有关于犯罪之人的企图,例如:民十五:28比较30节;申十九:1~10 比较11~13节。此外,神对罪所施的惩罚,往往是按照各人所得之亮光多寡而定(路十二:47~48;太十:15;十一:20~22)。

罪既然是道德上的邪恶,人犯罪就应当负道德上的责任。有时候环境确然影响一个人的思想,言语,或行为,以至他对罪的责任或有程度上的差别。但是他无法完全推卸对他的行动之责任。

3、罪人的无能

韦斯敏德信条第九章第三节说:“人因堕落在罪中,在行属灵之善以至得救上,就完全失去了立志之能;所以属血气的,既然与属灵之善相背,而死在罪中,就无法靠自己的力量归正,或自己定意归正”(罗八:7~8;约六:4465;林前二:14;耶十三:23)。

罪人的无能并不是指罪人没有能力作工(创四:20~22),也不是指罪人毫无公德可言(太五:46~47);而是指他没有能力行任何属灵上的善事,不能获取真神的喜悦,因为按灵命而言。他已经死在罪恶过犯之中了(弗二:1)。

人的一切行动是由他自己决定,而并非是因为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而迫使他如此行的。甚至于罪人也有他“自由的”意志。然而我们必须注意,人的行动虽然是自由的,但是他的自由却必定是受到他的本性之限制的。故一个在属灵上败坏的人,就无法决志或行属灵上良善的事。主耶稣说:“好树不能结坏果子,坏树不能结好果子”(太七:18)。一个罪人的自由意志,并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决志或实行与他本性相反的事。一个罪人是罪的奴仆,他受到罪的约束;而同时他的一切行动是由他自己内心所决定的。一个吝啬的人是一个守财奴,就是金钱的奴仆,但是金钱并没有迫使他过着守财奴的生活,而是他自己定意要做一个守财奴。一方面他是一个有自己意志的人,但另一方面他也是一个金钱的奴隶。没有人强迫他做一个守财奴,但是同时他也没有能力可以改变他的本性(耶十三:23)。

 

 

第六章  罪的归算

“归算”在原文中是论到将一件事情的后果,归算于作此事的人。即是说当一个人作了一件善事或恶事后,他就要担负那事的后果。归算一词有时也可以用作某人因另一个人所作之善事或恶事而担负的后果。在神学上,归算可以用在三方面:第一是论到亚当的原罪归算于他的后裔身上;第二是论到罪人因信而将他们的罪归算于基督身上;第三是论到基督的公义归算于信徒身上。

一、团体性责任之原则

我们必须记得,神对人的关系并非单是个别性的,但往往是团体性的。旧约圣经中有很多这类的例子。挪亚的儿子——含——当他发现父亲酒醉时的情形,他作了不正当的事,但是挪亚在酒醒后却咒诅含的儿子迦南。另一方面,闪和雅弗所作的是正当的,而挪亚却在祝福时也祝福他们两人的后裔(创九:20~27)。神和亚伯拉罕立约之时,祂不但祝福亚伯拉罕,同时也因亚伯拉罕之故而祝福地上的万族(创十二:2~3)。神在给以色列民的十诫中,也提到团体性责任的问题。第二条诫命说,凡跪拜偶像的,耶和华必要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而守祂诫命的人,祂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廿:5~6)。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各人个别应负的责任,否则就会推卸自己所作所为的责任,而责怪祖先,如以色列人俗语说“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呢”(结十八:2)。圣经虽然明示犯罪连坐的原则,但是也同样清楚地论到罪人必须悔改才能蒙悦纳的真理。

这种团体性责任的原则,在新约中也曾提到过。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七章中说,夫妇中若有一人(婚后)信主,而另一人不信主,他们不应当离异,“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成洁。”不然他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14节)。我们现在不必费心去研究保罗在此处所说的“圣洁”,是指何种圣洁;我们在这里所要注意的是,当夫妇中的一个成为信徒后,另一个人也因此而改变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但如此,他们的儿女也因此而被称为是圣洁的了。很明显地,在这件事上,神是以团体性责任的原则来评判的。

二、亚当的原罪之归算

罗马书五:12~19中,最详细地论到这项真理。我们首先要研究的,是关于第十二节中最末一句话的意思:“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1、伯拉纠的解释

伯拉纠将“于是”译作“照样”,意思是说,就如亚当犯了罪而死了,照样,其他的世人也犯了罪,因此也死了。亚当只是一个榜样或例子,众人的死乃是因为他们自身犯罪的缘故。假如不顾上下文,而只是按字面作解,这种解释在文法上尚无偏差。但是上下文以及历史事实,都证明这种解释是错误的。

①这种解释与事实不符。有许多人在本身并没有如亚当那样犯罪,但是也死了。那些刚出生死去的婴孩,本身并没有自动犯过罪。

②保罗在第十四节中所说的话,和伯拉纠所解释的意义完全相反。他说:“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可见第十二节中所述之众人的死,并不是因为众人也“照样”犯了罪而死了。

③在第十五至十九节中,保罗一再申述,众人的死,是由于亚当一人并一次所犯的罪。(参18节)。即是在同一段经文中,而保罗又是论述一件事,他不可能会在第十二节及第十五至十九节中,讲解两种完全相反之原则的。保罗显然在这两处经文中,教导同一种原则,即是说,众人的死是因为亚当一个并一次所犯之罪而来的。

④伯拉纠的解释,推翻了保罗欲在本段经文中关于救赎之原则,整个理论的证明。保罗的目的是要证明,正如众人因亚当一次的罪行而受到死的后果,照样,众人也在基督一次的义行而得到永远的生命(1519节)。如果亚当只是众人的榜样,而众人的死亡是由于他们自身的罪行,那末基督也将只是众人的榜样,而众人必须要依靠他们自己的义行而得救了。

2、基督教一般的解释

基督教一般认为,第十二节是一句没有完成的句子,本句的下文在第十八节。保罗在第十二节中告诉我们,一方面众人都犯了罪,因此受到罪的后果,而另一方面,神的惩罚是按着亚当一人并一次所犯的罪。所以我们必须在本段经文中,找出一个吻合上述两点的真理,而同时又表达保罗之本意的含意。结论是,在某种意义上,众人在亚当里都犯了罪。反言之,亚当的罪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算作是众人的罪。在神学上这是称为“亚当原罪的归算。”这种解释的根据,就是前面对伯拉纠之解释所批判的四点。

三、归算的法则

当我们承认亚当的原罪已经算到众人身上之后,下一步要研究这归算的法则。即是说,在何种情形下,或根据何种关系,世人是联于亚当之原罪的?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解释,称为实存论和代表论。

1、实存论

实存论派相信,全世界人类生命之种子,于原始时代,已经实在生存于亚当的生命中了,因此亚当在犯罪时,众人在他里面也都同时犯罪,而一同受到罪所引致的后果。实存论派神学家认为,这种论说能维护神的正义,而同时又能解决为何亚当的罪,会归算到那些当时尚未存在于世人身上的难题。关于所谓“生命的种子”一点,他们提出亚伯拉罕在奉献十分之一给麦基洗德时,利未已经在他身中,并且由此也纳了十分之一的奉献(来七:9~10)。论到神的正义,他们引证神藉着先知以西结对以色列民的话为依据,该处耶和华说:“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结十八:20)。

2、对实存论的批判

①仔细考虑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事实上实存论并没有解决这个困难。因为即使承认全人类生命之种子确然实存于亚当的身上,他们在实际上仍没有真正的存在;他们在亚当的日子,并无完整的生命或位格,也未曾个别的按他们自己的意思,同意亚当采食分别善恶树上禁果之决定和行动。

②这个解释的基本原因,是希冀避免怀疑神为不公平。但是所谓生命种子之原理,无法得到圣经的证明。我们不能为了要彻底地了解神审判的原则,而把人所认为的公理,来辩护神的行动;倒要存着谦虚的心,接受神以智慧所定之原则为是。如保罗所说,“神降怒,是祂不义吗?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罗三:5~6;参第4节)。以西结书中的经文,是神反驳以色列人推卸个人犯罪的责任之话。

③实存论和基督救赎的原则,也是冲突的。假使众人之被判为有罪,是由于他们的生命之种子当时在亚当的身上,参与他的行动之故,那末,同样地,众人的称义,也将应当是因为他们的生命之种子同存于基督身上,参与祂的行动了。但是,圣经告诉我们,信徒的得救,并不是因为他们参与基督的义行,而是根据代表性的原则,归算于我们的(彼前三:18;加三:22;罗五:18下、19下)。

3、代表论

代表论派承认,亚当是众生之父,因此和他的后裔是有着密切的血统关系的。在这一点上,代表论和实存论的见解是一致的。但是代表论认为,原罪的归算,若单是根据这一层血统关系,则不能满意地解释罗马书五:12~19的本意。他们认为,除了血统关系之外,一定尚有其它的关系。实存论派认为,这第二层的关系是在于人类生命的种子之存在,而代表论派则相信,那是由于亚当在行为之约上是全人类的代表之故。据此,根据约法的原则,当亚当因犯罪而受罚时,众人也都成为罪人,而同受罪的后果了。代表论所据之理由有三点:

①罗马书五:18指出,众人的罪及因罪而引致的后果,是由于亚当一次所犯的罪,假使原罪的归算是由于众人在当时已经实际存在于亚当身上之故,那末他们将也必须要担负亚当一生所犯的罪。

②本段经文之目的,是要对亚当的罪过和基督的义行,作一个对照,使我们明白,他们两人的行动对我们世人有何种关系及影响。人靠着基督得称为义,既是根据代表性的原则,那末原罪的归算,也必定是按着同样的原则(参来五:1~10)。

③哥林多前书十五:2245~49节中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在世界的历史上只有两个人,即亚当和基督。基督被称为“末后的亚当”(45节),也是“第二个人”(47节)。他们两人是全人类的代表。根据行为之约及血统承传,全人类都隶属于亚当之下。另一方面,根据恩典之约,众信徒都被归于基督之下。

四、归算的方式

1、间接的归算

十七世纪时有一位改革宗神学家伯拉纠,他声称亚当的罪辜,是藉着遗传间接地归算到众人身上的。他认为亚当在犯罪后,他的灵魂和身体立即变为败坏,并且在神的律法前带着罪辜,他的后裔藉着遗传,带着败坏的性格来到世上,但是他们也就与亚当相仿,在生活上违反神的律法,而被定为是有罪的人,并且亚当的罪辜,也因此归算到他们的身上。

虽然伯拉纠坚称,也并不否认亚当的罪孽“终久”也是会归算到世人身上的,然而在实际上这种论说往往变质,而否认这一点。假使亚当的罪辜是间接地藉着各人本身败坏的性格犯罪而再归算到他们的身上,那末在实际上,这将是各人因自身犯罪而获致的罪辜,而并不真正是由于亚当的罪辜归算与他们的结果了。

除了伯拉纠以外,美国东北部的新英格兰数州中,也有一部分改革宗学者鼓吹间接归算的论说。但是这种论说并没有得到改革宗教会一般的支持。

2、直接的归算

改革宗学者一般都相信,亚当的原罪,包括本性之败坏和法义上之罪辜,都是直接地归算与众人的。众人的罪辜,并不是因为他们败坏的本性犯罪所致。亚当的罪辜被归算与他们,是在他们获得败坏的性格,以及他们自己在世上犯罪之先。他们被定罪,是因为亚当在行为之约上为众人的代表之故。罗马书五:12~19的经文中,至少有四点支持这种论说:

①亚当的罪直接引致众人之死。“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12节)。很明显的,保罗将亚当的罪和众人的死,直接地连在一起。亚当的死,并不是,由于他在本性败坏后犯罪而致的,而是因为他第一次所犯的罪而得到的结果。他的死是与他第一次的犯罪直接连接在一起的。既然众人在亚当里也犯了罪,显然地,众人的死也是由亚当的原罪所致成的。

而且在第十五节中,保罗明显的称说:“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并且他在第十七节中更明白地指出:“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

②亚当的罪直接引致众人之被定罪。第十八节说:“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这句话证明,亚当的原罪直接地使众人被定罪,而不是因为众人因败坏的本性犯罪而引致的结果。而且第十六节也很可能是指出此点。该节的“一”字可以译作“一人”,也可译作“一次”。第十六节下半句论到“许多过犯”,而不是论到“许多罪人”。我们可以很合理地推论,上半句也是论到一次的过犯,而不是一人的过犯。即是说,众人之被定罪,只是与亚当第一次的罪有关,而与亚当在堕落后所犯的罪,是全然无关的。

③亚当的罪直接引致众人为罪人。第十九节说:“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众人之成为罪人,并不是因为他们承袭了亚当败坏的本性而犯了罪,而是因为亚当一人的叛逆,直接地使众人都成为罪人了。

④本段经文中,保罗同时论到众人称义的方式。信徒称义,是由于基督的顺服而直接所致的果效,并不是先基督将祂的义行放到信徒的身上,使他们能行各样的善事,然后而被称义的。众人被称为义,是由于他们和基督联合的关系;基督代他们受了罪的惩罚,也将祂的义行归算与他们。他们在神律法之前,靠着恩典就被称为义人了(18下,19下。参罗八:133~34)。

五、归算的范围

亚当的原罪包括两大部分,即本性的败坏和罪辜。

1、定义

本性的败坏是论到正直的亚当,因为违反神的律法,以致本性堕落,在属灵的事上,无法行善,并且受到死的后果。

罪辜是论到犯罪后的亚当,在神的法义上,被定为一个有罪的人。亚当因他的罪,负有法义上的责任,应当担负罪的后果。同时亚当的犯罪也是应受谴责的。

2、罪辜归算的范围

赫治博士以为,只有亚当之罪的责任,是归算到世人的身上的。他认为,即然世人在亚当犯罪时,并没有实际的生存在世界上,他们虽然因着代表的原则,也要担负罪的责任,但是他们却并不受到原罪的谴责。他说,公义的神,不会谴责那些本身没有犯罪的人。

这里我们又一次的看到,神学家要设法避免以不公平的责任加诸于神。可是事实上,赫治并没有满意地解决这个问题。假使世人对亚当的原罪是无可谴责的,他们又如何会对他的罪负有责任的呢?若是一个人对某一件罪是无可谴责的,那末他对那件罪也必定毋须担负任何责任。换言之,应受谴责和应负罪责,是不能分开的。应负罪责即必也应受谴责;不应受谴责即不应负罪责。假使我们认为,谴责没有在本身实际犯罪的人是不公平的,那末罪的责任加诸于那些人身上,也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采取一半,而弃置另一半。加尔文说:世人“负有罪责并不是由于别人的过犯;因为当我们说,亚当的罪叫我们受到神的审判,意思并不是指,我们虽然是无辜和无可指责的,却担负他的罪辜,乃是指我们因他的过犯而同受咒诅”(卷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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