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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神学|第4讲-上帝的预旨






神的预旨

“神从无始的永远,按祂至智至圣的旨意,随己意毫无改变的预定一切要成的事;然而神并非为罪恶之根源,也不妨害受造之物的自由,或废除天然之理的自由,及其相互的作用,反坚立之。”“神虽然预知诸般情况下所必成之事,但祂预定任何未来之事,并非只因祂预知将有其事,或预定的某种情况下必会发生其事之故。”(韦斯敏斯德信条,第三章,第一,二节)。

神的元旨包含创造者和受造之物的活动。神本性内的活动,乃是由于祂本性的存在而永远运用的,因此是必然的活动。但是祂本性对外界的活动,却是根据祂旨意的决定,因此是包含在祂的元旨之内。另一方面神的元旨并不限于祂本身一切对外界的活动,也包含受造之物的一切活动。然而这些活动并不是在同一种方式下实施的。

神的元旨的实施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凡是只直接的活动所产生的事情,如创造的工作(创一、二章)。第二类包括藉着自然定律及受造物按本性所成之事,如四季的循环,五谷的生长,以及世人工作的成果等(诗一O四:191422~23)。第三类包括那些为神所容忍的事,包括人的罪行(徒四:27~28;十四:16;罗一:24)。

一、神的元旨之性质

1、神的旨意是合一的

宇宙的存在,见证神的智慧和权能。宇宙中的巨大的星球及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地球上的自然境界以及各种生命之精细结构,都证明神的创造乃是按照一个全备完善的计划。神的旨意虽然是多方面的,并且包罗万象,但是在基本上却是合一的。因为神是全知的,祂的知识不同于世人的知识,而是“立即性”和“同时性”的;即是说,在同一个时候,神知道一切事情。祂不需要如人一般逐渐学习或吸收知识,也不需要逐期决定祂的计划。祂既在同时即有完善的知识,祂的计划也必是整体性的。

祂不需要等待某些事情的实现,再作进一步的计划或打算;而由于祂能力的保证,可以同时作全盘的计划。“我从起初指明末后的事,从古时言明未成的事,说,我的筹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赛四十六:10。参伯九:12;罗九:19)。

但是由于人的思想不是“立即性”,而是连续性的,我们无法在一瞬之间,同时想到神一切的旨意,而只能逐条思想和研究。再者,神的旨意虽是合一的,但各项内容在历史中的实施,却是连续性的,因此我们有时应用复数来代表神的元旨。

神的元旨,并不是根据自然的定律,或无理性的命运,而是按照祂智慧的本性而立定的。反之,自然定律乃是根据祂的元旨所定的。神自祂知识的宝藏中,按着祂完全的智慧,决定了一切将要发生之事。“耶和华啊,你所造的何其多,都是你用智慧造成的;遍地满了你的丰富”(诗一O四:24)。“耶和华以智慧立地,以聪明定天;以知识使深洲裂开,使天空滴下甘露”(箴三:19~20。参弗一:9)。

2、神的旨意是广博的

宇宙和其中万物,都是神所创造的;他们的存在与生存都是神旨意的实现之结果,并无独立的存在和生存(约一:3~4;徒十七:25)。

一切事物之来源,及他们继续存在之力量,也都是包含在神广博的计划之内。这点已在前章论到神的权能时提过,不再赘述。(参伯十四:5;诗一三九:16;一一九:89~91;徒二:23;十七:26;弗一:11;二:810;林前十二:711)。

3、神的旨意是有效的

神不但按着祂的旨意,决定一切事情,并且籍着祂的能力,实行祂一切的决定。神若非全能,就无法保证祂的旨意必会成就(赛五十五:11;五十九:1;罗九:19~21;约十:28~29)。前面曾经提过,神的能力不但包括一切祂决定所要实现之事,或一切祂命定所要发生之事,并且也包括这些事件各方面的可能性。否则祂的旨意将被限制于那些实际发生之事件,而祂将缺乏选择之自由和能力了。

当然,如同祂的旨意之自由范围一般,神的全能并非是指祂能行一切合理或不合理之事。反之,祂的能力也必然是与祂的本性相符的。(民廿三:19;撒上十五:29;提后二:13;来六:18;雅一:13~17)。

4、神的旨意是不变的

圣经屡次见证,神的旨意是恒久不变的。“耶和华的筹算永远立定,祂心中的思念万代常存”(诗卅三:11);“神愿意为那承受应许的人,格外显明祂的旨意是不更改的”。(来六:17,参箴十九:21;徒十五:18;弗一:4;提后一:9;民廿三:19;撒上十五:29)。

然而,在历史的过程中,圣经有时提到,神曾后悔或改变祂的旨意。例如耶和华看到人的罪恶严重,“就后悔造人在地上”(创六:5~7);又如祂因见尼尼微人的懊悔,就不照祂预说的灾祸,降在他们身上(拿三章)。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数方面来解释。

第一,圣经有时用人的性情来描写神的情感和思想,帮助我们了解,正如圣经有时用“神的膀臂”等描写来说明祂的能力,虽然,无形的神并没有膀臂。

第二,尼尼微城的事件是论到警戒。警戒的目的是要劝人悔改。离弃罪恶。如果人听了这种警戒后,悔罪离恶,神当然不会降灾。

第三,神的“后悔”有时是圣经用曲折的方式来启示神的旨意。如前面第一个例子,圣经首先启示神的创造之工,然后启示神因人的罪恶,决定毁灭地上一切的生物;再后启示神因挪亚的虔诚,决定不再用洪水毁灭人类(创八:20~22)。这一切的进展,原都在神的元旨之内,但却是逐渐向我们显示的。

5、隐秘和显明的旨意

这个区别并非是出自神学家的幻想,而是有着圣经直接根据的。隐秘的旨意是论到神命定的旨意,深藏在祂心里,是世人无权过问的。而显明的旨意则是论到神对人的训示,是世人应当遵行的。在以色列民未过约但河前,摩西训戒他们说:“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神的,唯有明显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申廿九:29)。

举一个极端的实例。十诫明示,谋财害命是一件大罪。犹大因贪财,出卖耶稣,而自食其果(太廿七:3~5;徒一:18)。然而彼得在五旬节证道时说,耶稣“既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你们就借着无法之人的手,把祂钉在十字架上杀了”(徒二:23)。在逾越节的晚餐中,耶稣也曾对门徒说:“人子固然要照预定的去世,但卖人子的人有祸了”(路廿二:22)。

神旨意之奥秘,不是我们追溯的目标,也超乎我们的智慧。摩西对以色列的训诫,我们应当记在心里:隐秘的事是属于神的,而祂显明的旨意,乃是我们生活的标准和依据。

6、神的旨意和罪的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人的思想不能圆满解答。有些人为要避免这个困难,认为神的旨意乃是根据祂对人所要作的选择之预知。但是,这种解释实际上并没有解决问题的症结。因为,若是神在人还未存在,更没有选择之前,已经“预见”罪在人的身上之发生,这种情形仍不能满意地建立人独立的自由,而且这里也牵涉到神的预见和祂拣选之关系的问题。除非他们相信罪是永存的,及与神并立的,他们仍不能解答罪是怎样来的。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注意,第一,神是一位圣洁的神,不可能是罪的创造者。另一方面,神所造的人,乃是有自由意志的,因此对他的行动应当负责。但是,如前所述,人的行动也是包括在神的旨意之内的,即是说,在祂的旨意内,神也决定容让祂所造的人,按自己的意思,堕入罪恶中。这一点并不能完满地解答问题的困难,但圣经明示,人对他的行动是要负责的(创三:6;耶卅一:30;雅一:1315)。

第二,甚至人的罪行,也是实现了神的美德。法老因要奴役以色列民而心里刚硬,不让他们离开埃及,神却叫法老的行动彰显了祂的权能(罗九:17)。约瑟的哥哥们因忌妒而卖他,神却利用这事拯救了雅各全家。基督徒不必因这问题感到困扰,倒应学习约瑟的卓见。他对他的哥哥们说:“从前你们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要保全许多人的性命,成就今日的光景”(创五十:20)。

改革宗信徒承认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且直认它是无法了解的,但却并不因之而设法强解。我们解释圣经,必须以不超越圣经本身的教训为原则。所以我们必须依照圣经的教训,一方面坚认神的旨意是独立的,是决定一切事件发生的最终原因,包括罪的存在和活动,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要依照圣经的教训,否认神是罪恶的创造者,因为罪恶与圣洁是相对而不合的。

我们同时应当记得,神并不喜悦任何罪恶,在祂明显的旨意中,神始终表明对罪的恨恶(出二十:57等)。

二、神的预定

“预定”乃是神元旨的一部分,论到祂对世人(及天使)之命运的旨意。预定论很容易被人误解为宿命论,但两者是不相同的。宿命论认为,凡百事物都已注定,人的行动对他的命运毫无影响。而预定论者则相信,凡百事物虽已由神命定,但人仍旧对他的行动负责。宿命论者把一切归诸命运,“听天由命”,而预定论者则善用神所赐的头脑常识行事,反对消极性的看法。

圣经中充满着关于预定的教训,但是由于它与人的理智似乎无法调合,这项教义没有被教会一致的接受。一般信徒也由于在经验上似乎是靠自己的“决志”而信主的,并且因为认为预定的教义似乎是与对非信徒传福音的责任不符,因此往往不愿接受这宝贵并具有安慰性的真理。

改革宗领袖加尔文以及历代保守派的改革宗教会(包括长老会),承认神的主权,相信祂的一切决定必会成就,包括对人的救恩之决定。另一方面,改革宗同时坚信,神所造的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始祖亚当因滥用自由而陷入罪恶之中,并且影响到他所有的后裔。罪人仍有“自由意志”,但这“自由”已被罪所捆绑,因此无法再靠他自己的力量,来决定顺服神,换句话说,罪人并非一个木偶;他仍具有“自由”的意志和“选择”的能力,但他现在的意念完全倾向罪恶,他的选择始终是避善近恶(创六:5;弗二:13;加五:19~12)。

1、拣选

“人类中被预定得永生的人,乃是因着神在创立世界以先,按祂永恒及不变的旨意,和祂隐秘的美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得着永远的荣耀。这拣选完全是由于祂的恩典和慈爱,而并非由于祂预知他们将有信心,善行,或他们在信心及善行上的恒毅,或其他原因或根据;这都是为使祂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韦斯敏斯德信条三:6

1)拣选完全是出于神的旨意。圣经里论到三种不同的拣选,即对民族的拣选;对职分的拣选;和对救恩的拣选。

①对民族的拣选——神在众民中拣选亚伯拉罕(创十二:1~3),并从他的孙子雅各拣选了以色列民族。神拣选以色列民族,并不是因为他们比别族虔敬,也不是因为他们的势力雄厚,而完全是因为祂对亚伯拉罕所赐的应许和建立的恩约(申卅一:27;七:7~8)。

对民族的拣选包含对救恩的拣选,凡在亚伯拉罕恩约之内而又顺服神的以色列民,在旧约时代不但具有选民的身分,也属于神的国度。然而属于以色列民族并不保证同时属于天国。凡只受外形的割礼而未受内心的割礼之人,仍没有得到救恩的拣选(罗二:28~29)。

②对职分的拣选——神在各时代中,拣选某些人,特派他们担任某些要职,如君王,先知,使徒等。

大卫是耶西的一个小儿子,当先知撒母耳遵神之嘱,往伯利恒耶西家去膏封新王时,撒母耳看到耶西的长子以利押仪容端正,身材高大,就心里认为这是神所拣选的未来君王,但神却对他说,祂不是看人的外貌。祂所选的乃是耶西的小儿子大卫(撒上十六:6~712~13)。

使徒保罗见证说,当他还在母腹中,神已经拣选他作外邦人的使徒(加一:15~16)。保罗并不夸称那是因他自己的才干或决志,反倒自认是罪人中的罪魁(提前一:5);如同一个未到产期出生的人(林前十五:8)。他知道,他的得救并担任使徒的职分,完全是出于召他之神的恩典(林前十五:10)。

其他门徒的职分,也是如此而定的。正如耶稣清楚对门徒说过:“不是你们拣选了我,是我拣选了你们,并且分派你们去结果子”(约十五:16)。

职分的拣选,通常包括救恩的拣选,如前面的实例证明。然而有时受选担任重职的人,在救恩上却没有份,扫罗王是一个可能的实例。但这是例外。

③救恩的拣选——个人的得救,也是完全出于神的旨意。一般神学家和平信徒都承认,神在旧约时代拣选以色列民为祂的选民;他们也承认,神在各时代中特别拣选某些人担任某些职务。但是,论到个人的救恩,许多人却将自己的理解放在圣经教训之上,或者否认救恩的拣选,或者把拣选解作神预见的结果,虽然圣经清楚教训个人在救恩上之拣选。

个人的救恩,完全是由于神的拣选。最显明的一个实例是关于以扫和雅各。他们出自同一对父母,生长在同一个家庭,而且是一对双生子。以扫是长子,雅各为次子。但神却拣选了雅各,保罗引用这实例,为要证明神拣选的主权。他说:“利百加,即从一个人,就是从我们的祖宗以撒怀了孕,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作出来,只因要显明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神就对利百加说,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经上所记: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罗九:10~13;创廿五:23;玛一:2~3)。保罗接着引证神对摩西的话,说:“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罗九:15;出卅三:19)。

保罗预料这些话必会引起别的反问:既然如此,神怎能责怪人的不信或罪行呢?谁能抗拒神的旨意呢?(罗九:19)。但保罗并不因这种责问而感困扰。他也不否认无人能抗拒神的旨意。他提出神的主权作为答复,说:“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作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作成卑贱的器皿吗?”(罗九:21)。然而,神的主权并不抹杀罪人的责任,所以在同章保罗说:“那本来不追求义的外邦人,反得了义,就是因信而得的义”(罗九:30)。

罗马书第十、十一两章继续论到救恩的两方面,即神的拣选和人的信心。这两方面不能缺其一,但神的拣选乃是救恩的终极原因(罗十一:4~7)。在人看来,似乎不合情理,不符逻辑,但保罗并不因之而冲淡神的主权,也不豁免人的责任。他深信这两方面的真理都是确实的,虽然人的头脑无法了解调和。他用赞叹作结语,说:“深哉,神丰富的智慧和知识。祂的判断,何其难测;祂的踪迹,何其难寻!”(罗十一:33)。

如同圣经中一切其它的教义,我们的态度应当是谦虚接受,而不应依据自己的理智,择可信的而信,择不可信的而不信。我们无权作这种选择和决定。

2)在耶稣基督里蒙拣选。“预定”这个名词,常会引人想到一种冷酷无情的“注定”,好似神毫无情感地行使祂的威严和权能,指点某人进天堂,某人入地狱。圣经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

神的拣选,始终是与恩惠和慈爱连着的。祂拣选我们,因为祂爱我们。因为祂爱我们,因此祂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祂差遣基督到世上来,是要表明祂的大爱和恩典。保罗简洁而直截地说明此点;他说:“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祂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又因爱我们,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藉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弗一:4~5)。

“在基督里”表明,拣选是出于恩典,不是在乎律法。第六节说:“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这里要提出一点常有的谬见。有些人只谈基督的爱,认为我们的得救是出于基督的旨意。祂自愿来到世上拯救罪人。好似神原来的旨意是施行审判,而是因为听了基督的恳求,才改变旨意,决定救人。结果,把神(天父)的旨意和基督的旨意放在对立的地位上。

事实并非如此。保罗称说,神原来的旨意,就是要拯救罪人,而且是在创世之前,已经作此决定,要藉着耶稣基督,成就这救恩的计划。

神的赐恩,不是由于我们的功绩或配受,乃是因基督的功劳,所以是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藉着基督之死,神的爱就显明了(罗五:8

神的拣选,并非是一种抽象的决定,而是祂的慈爱和恩典的结果。一切蒙拣选的人,都是在基督里蒙拣选,被圈在基督里面,成为基督的肢体(罗八:128~30;林前一:2;弗一:10~11;二:5;彼前一:2)。又约十五:19;彼前二:9;帖前五:9~10;多三:4~7

3)拣选引致信心,产生善行。相信预定论的改革宗信徒不亚于否认预定论的阿米念派信徒,都强调信心是得救的一个要素。这项真理早在亚伯拉罕的时候,已经显明(创十五:6)。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列数许多在旧约时代因信而称义的人。先知哈巴谷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哈二:4)。保罗也引证这句话(罗一:17)。并且在他所有书信中,都曾强调信心的重要。

改革宗神学绝非轻视信心的重要,而是要指明信心的来源。这来源乃是出自神,可从下文引证的经节中得到证实。

自从五旬节圣灵降临后,许多犹太人都因听了使徒的证道而信主。然而路加却指出,信心的根源是出自神。他说:“主将得救的人,天天加给他们(指使徒们)”(徒二:47)。论到外邦人的信主,路加的说明,也是相同。他注解说:“凡预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十三:48)。

保罗在致帖撒罗尼迦的教会之信中,用一句话同时指出两点真理,即是:①信心是得救的一个要素;②信心是拣选的结果。他说:神从起初拣选了你们,叫你们因受圣灵而成为圣洁,并藉相信真道能以得救(帖后二:13)。

彼得也用同样的口气,写信给分散在各处的教会。他称他们为“就是照父神的先见被拣选,藉着圣灵得成圣洁,以致顺服耶稣基督,又蒙祂血所洒的人”(彼前一:2)。

耶稣对那些反对祂的犹太人说:“你们不信,因为你们不是我的羊”(约十:26)。谁是基督的羊呢?就是天父赐给祂的人(十:29)。他们听祂的声音,也跟随祂(十:27)。在另一个场合,耶稣对听众说:“凡父所赐给我的人,必到我这里来”(约六:37)。

约翰福音三:16常被错误地解作:得救是人借着自由意志相信耶稣的结果。这是一节非常宝贵的经文,我们也毫无保留地同意,人若要得救,必须信耶稣。但这经文并未指出人如何会信耶稣的道理。我们若推敲上文,就能找到信心的来源。耶稣对犹太人的教师尼哥底母说:“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风随着意思吹,你听见风的响声,却不晓得它从哪里来,往哪里去。凡从圣灵生的,也是如此”(约三:5~68)。可见救恩是出于神的主权;信心是出于圣灵的运行。

神的拣选,不止是要罪人得救,进入天堂,也是要引领他们成为天国的子民,负起天国子民的责任。神拣选我们,要我们脱离黑暗,进入光明,在生活上表现信徒的体统(帖后一:11;弗五:3)。

因此,使徒们一再强调,神拣选罪人的目的,是要他们成圣行善,宣扬基督的美德,活出基督的样式(弗一:4;二:10;彼前二:9;西一:13;三:8~1012~14)。若误认信主得救是为了获得一张进天堂的入场券,而在世时仍旧我行我素,在生活上没有改变,乃是大错特错,也是自欺欺人了。

2、遗弃

“至于其余的人类,神照着祂那不可测度的旨意,施恩或不施恩,为使祂在受造者身上的至高权能得着荣耀,就越过他们,并命定他们因罪而受羞辱和忿怒,使祂荣耀的公义得着颂赞。”(韦斯敏斯德信条三:7

“拣选”的另一面是“遗弃”,因为拣选的意义即包含遗弃。神若决定拣选某一些人,那么一个必然的后果即是有另一些人没有被神拣选,否则就失去“拣选”这名词的意义。那些反对拣选的教义之人士,当然也反对遗弃的教义。他们认为,神的慈爱是与遗弃的教义相冲突的。但是,除非我们否认拣选的教义,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一部分世人将被神遗弃。而且事实证明,在每一个时代中,有许多人没有得救。

被拣选或被遗弃虽然都是出于神的旨意,但是两者之间有着一个极重要的分别,凡是被拣选的人,都是在耶稣基督里被拣选的,即是说他们是蒙恩得救,并有耶稣基督为他们的罪作赎罪祭(来十:10~12;九:28);而那些被遗弃的人乃是因着他们的罪而被遗弃的(来九:27;罗一:28;三:19~20;犹4),虽然终极的原因乃是神奥秘的预定。如经上所记:“他们既不顺从,就在道理上绊跌;他们这样绊跌,也是预定的”(彼前二:8)。

3、预知

圣经中充满着关于拣选的道理,使人无法否认。反对“拣选”教义的人,往往用神的“预知”,作为解脱因拣选的教训所引起之困扰。他们引证罗马书八:29,彼得前书一:2等经文,认为神的拣选是根据祂的预知或预见。即是说,神在永远中预先知道或看见,某人会信耶稣,然后就预定他得救;并且在永远中预先知道或看见,某人不会信耶稣,就预定他被遗弃。他们企图用这种解释来免除神对人犯罪的责任,同时保障人的自由意志及他对罪的责任。

但这种解释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因为,神若在永远中已经预知某人会信耶稣,或某人不会信,而这种预知乃是当他尚未成形出生之前,那么神的预知,岂非还是决定的因素吗?他的命运,在他尚没有机会选择之前,实际上已经决定。所以,若要否认神的预定,必须也要否认祂的预见或预知。而若要否认祂的预见或预知,就要否认神是无所不知的神。

再者,这种理论大大的削弱神的能力。祂好似一位君主立宪政体下的一位君王,命令虽由祂发出,实权却在政府人员手中,这样的一位神岂是圣经中所描写的神?岂是罪人能信靠的神?

前面已经提过,神的知识是全然的,不是累积的。祂同时知道一切之事。上述两段经文中“预知”,若用人作例子,如同某人在经过熟思考虑之后,他知道将采取何种行动,他知道哪一种办法最妥善,然而他决定照此办法去行。所以“预知”是指神知道何为最妥善的办法,然后预定如此去行。当然,我们应当记得,这种解释是按人思想的过程作比方;对神而言,并没有时间上的先后之别。

极大多数的经文证明,神的预定完全是按着祂旨意所喜悦的。(参前段“拣选”中所列之经文。“基督教要义”,卷三22  。)

4、反对预定论的主要理由

1)抹杀人的自由意志。反预定论者最常用的一个理由,就是认为预定论抹杀人的自由意志。他们声称,人若要对他的行为负责,必须有自由选择信主与否的能力。

这种说法完全忽略了罪人是在罪的捆绑中存活,是“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二:1),只会作恶,不会行善(罗七:14~18)。根据罪人本性的意志,他只会逃避神,喜爱沉浸在罪恶之中(创三:8;罗一:24~32)。

得救若是在乎人的意志,无人能够得救。惟有依靠神的大能,才能出死入生(弗二:4~58;约六:3744;彼前二:9~10)。

2)抹杀传福音的动机。反对预定论的人说,人的得救,若是由于神的预定,那么凡被拣选的,不必对他们传福音,他们总会得救;凡未被拣选的,总不会得救,对他们传福音也是徒然。

这种异议乍看起来,似乎有理,但却犯了几个严重的错误:

第一,神的计划,不但包括最终的目的,也包括达到这目的方法。神藉着呼召,召回祂自己的百姓。耶稣曾说过一个比喻,人若有一百只羊,失去其中一只,他必会去尽力寻找那羊,直到找到为止(路十五:3~4)。迷途的羊,若是属祂的,必会因听到牧羊人的呼声而来跟随祂(约十:27)。故此,凡相信预定论的信徒,因为他确知在世界各处有神的羊,必尽力设法把他们呼召回来。而反对预定论的信徒,则毫无把握是否会找到迷途的羊,因为那得完全靠羊的自由意志决定。

第二,提出这种异议的人,事实上是反对或否定信心的必要。预定论者非但相信,人的得救是完全根据神拣选的旨意,我们同时相信,神要求罪人信心的反应。保罗在致罗马人书第九至十一章中,绝不含糊地讲述神拣选的主权,但他并不因之对传福音之事冷淡下来。事实上,他是最热心对犹太人和外邦人传福音的使(罗九:2~3;腓一:13;林后六:2~10)。这种异议事实上是在与神强嘴,好似对祂说,你岂按自己拣选的意旨救人,为何再叫人去白费精神传福音呢?我们却应顺从基督的吩咐,往普世去传扬福音(太廿八:19;罗十:13~15)。

第三,反对预定论乃是叫人的理论超越圣经的真理。他们根据这种异议迫使基督徒在“神的主权”和“罪人的责任”两真理上选择一项。但圣经的教训却是两项都须保留。若撇弃其中一项,同时也必须损伤其中一项。

3)抹杀信徒行善之志。反对预定论者声称,人的得救及最后结果若完全是依据神的预定,那么被拣选的人尽可以按自己的喜爱生活,不必追求圣洁,不必恐怕审判和地狱的永刑。

这种批评同样是用人的理论来驳辩神的旨意。它完全忽视了神救人的目的,是要叫他们离弃罪恶,成为圣洁,并且行善。关于这一点,除了前面已经提过的以弗所书一:4和二:10外,其他经文多得不计其数。如“所以你们要完全,象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五:48);“既然蒙召,行事为人就当与蒙召的恩相称”(弗四:1;参罗十二:2);“所以你们要脱去一切的污秽,和盈余的邪恶……要行道,不要单单听道,自己欺哄自己”(雅一:21~22)。

人若自称是得救的信徒,却在行为上毫无改变,就证明他并未得救,因为一个真正得救的人,必会弃旧更新,乐于按照神的旨意行事。如约翰所言:“人若说,我认识(基督),却不遵守祂的诫命,便是说谎话的……人若说他住在主里面,就该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约壹二:46)。

4)引起听者的反感。有些人并不否认预定论是圣经启示的真理,但认为为了避免听者的反感,还是不谈此项教义为佳。

若要采取这种态度,那就应当不谈福音,因为不单是“预定”的真理,就是整个“十字架的道理,在那灭亡的人为愚拙……十字架的基督,在犹太人是绊脚石,在外邦人为愚拙”(林前一:1822~23)。所以,若怕得罪听者,引起他的反感,那只有闭口不讲福音了!

或者反对者的理由是怕引起初信者的反感。但这不是正当的理由,而是自诩比神聪明,新约的书信,都是对初信者而写的。如果预定论的教训对初学道之人有害无益,神决不会感动保罗和彼得等使徒,写录这项教训。然而他们并未因恐防遭初信者的误会而略去不谈,反倒再三强调神拣选的宏恩。

拣选的教训是一项极具安慰性的真理。它使我们知道,自己虽是无用的罪人,神却因在基督里的大爱,拣选我们,预定我们得永生(弗二:35;罗八:28~29)。这项教义并且对我们保证,正因为我们的得救是根据神的拣选,魔鬼的势力将无法制胜我们(约十:2729)。

当然,我们不应抓着这项宝贵的教义作为护身符,为所欲为;也不应当持作自满自傲的武器攻击别人。一方面应当谨慎解释,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反感。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因为无法理解、分析,而把它弃置一旁。“神所教导的,我们不应缄口;神静默之处,我们不应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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