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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信条,十七世纪英国清教徒的杰作,关于教会纪律或惩戒,有完整又简单明了的教导,我们就根据西敏信条第三十章【论教会惩戒】来讲这件事。
第一节:管理者 — 基督任命教会的管理者管理教会。
1.他们有权柄将人的罪留下来或是加以赦免。
2. 借着神的道与惩戒,他们可以将神的国向不悔改的人关闭。神的国里面必须合乎神国度的体统,不悔改的人就不属于神的国。
3. 借着福音的教导以及免除惩戒,他们可以将神的国向悔改的人敞开。
第二节:就是向不悔改的人关闭,向悔改的人敞开,代表神向人宣布—可以进神的国或者不可以。
第三节:教会惩戒的必要性
1. 为了挽回并得着犯错的弟兄。不是破坏性的、消极性的要排斥他,目的是要挽回他,让他知错能改,可以被挽回过来。
2. 为了防止其他人犯类似的罪,必须去除那可能感染全面团的酵。
3. 为了显扬基督的荣耀和福音的纯正。我们是圣徒,是从这个世界被呼召出来、分别为圣,罪的事情要很谨慎的处理,才可以维持教会的圣洁和荣耀、维持福音的纯正。
4. 为了避免神的忿怒很公正地临到教会。如果我们不处理,上帝是公义的,他发怒、按照他的公义来处罚教会的时候,那亏损就很大了!
第四节:教会惩戒的方式,违反纪律或者违背圣徒的体统是有情节的轻重,不是用统一的方式处理,根据情节的轻重—先进行劝戒,不听,后来禁止他领圣餐,最严重的,才赶出教会。
1. 私下劝告他,指出他的罪、不要公开让他难看,免得他为了面子反而刚硬不认罪,如果他听你的劝,便得着了,就挽回了这个弟兄
2. 他如果不听,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有两三个人一起劝他,都很明确的根据真理指出他的错,「本着爱心说诚实话」就是讲真理。
3. 如果这样子他还是不听,那只好告诉教会,教会就派代表,正式来规劝他。
4. 如果连教会派出的代表他都不听,最后才是开除,看他是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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