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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与生活篇︱第10讲:堕胎属于杀人吗?


提问者


堕胎属于杀人吗?






希望我们先细阅下列几段经文:


1. “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耶1:5)这里显示神对耶利米的呼召和拣选,是在他未出生之前。可见一个真正的生命,是在婴孩还未出生时已经开始。


2. “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139:13-16)


这里提到“未成形的体质”,即胚胎还未发展,神已看见。这清楚说明生命的起始应在受孕之时,绝不可能在出生以后。


3.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21:22-25)


这里说明无论是妇人或未出生的婴儿,若受到 “别害”,伤人者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若妇人因受伤害而坠胎,胎儿生命不保,就等于被杀害,那人需以命偿命。可见未出生的胎儿与一个活生生的人,在神的眼中并没有分别。


因此,从圣经的观点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在神眼里是一个真实的生命,若是堕胎,这与杀人并没有分别。但在某些境况下,还是可以考虑的,例如:若医生证明继续怀孕会威胁母亲生命;或胎儿不健全,出生亦不能生存者;或染色体出了问题;或因强奸或乱伦而成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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