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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信条|第20条|论基督里的公义与怜悯



  荷兰改革宗教会信条,又称比利时信条,著于一五六一年;有时亦称华伦信条。作者为德布利(Guido de Bres),他为受逼迫的丙兰教会辩护。一五六二年由法文译为荷兰文。在一五六六年得到安提华普总会的批准,一六一八年又经多特(Dort)总会通过。此信条与〈海德堡要理问答〉和〈多特信经〉(Canons of Dort)一同被认为全荷兰改革宗教会信仰基础,迄今仍约束北美改革宗教会信徒。德布利乃为苏格兰东南部地区说法语教会之英勇牧师,曾于一五六七年在瓦伦欣地方殉道。此信条约分三部分:三位一体的神与从圣经中获得认识神的知识(一至九条),基督创造与救赎之上(十至廿三条),以及圣灵在教会,并藉教会成圣之工(廿四至卅七条)。德布利广泛引用圣经,并常用代名词「我们」来将此信仰上的承认变为个人化。

  为了使他的教会与当时的重洗派有所区分(天主教往往把改革宗教会认为是重洗派),德布利特别强调耶稣基督完全的人性(十八条),真教会的公开性(廿八、廿九条),婴儿洗礼(卅四条),以及民事政府为神所赐的性格(卅六条)。天主教当局的异端裁判所想尽方法来压制他们,德布利尽可能地找出许多共同的信仰,例如三位一体(一、八、九条),道成肉身(十、十八、十九条)与大而公之教会(廿七至廿九条)来说服他们。但同时他也特别强调抗罗宗的特点,即如圣经与伪经有别的超奇权威(三至七条),基督赎罪与代求的充足性(廿一至廿三,廿六条),以及善行的性质(廿四条),并两项圣礼,洗礼与圣餐(卅四至卅五条)。显著的改革宗教信仰本质可以在以下各条中找到:十六条论拣选,二十四条论成圣,卅至卅二条论教会行政,卅五条论主晚餐。明显可见天主教会当局无暇顾及此信条的内容,但当时苏格兰东南部改革宗教会均采用此信条为他们自己的信仰承认。

  比利时信条是为了两个目的:一是叫世俗掌权,当局确信改革宗教会人士并未与重洗派同流合污;二是为初期的改革宗教会立下信仰标准。为了头一个目的,由德布利所执笔致书给西斑牙国王腓利二世,刊印于信条之前;后来又写给次要的政府官员。写这些信是值得赞扬的英勇行为。早在一五六三年,比利时信条已被华伦教会所采用,故又称为华伦信条。

比利时信条(一六一八年与一六一九年于多特所召开之全国总会修订)】



第十五条 论原罪

  我们相信由于亚当的悖逆,原罪就延伸到全人类,就是全人性的败坏,而且是一种遗传的病症,就是连婴孩,甚至在母腹中也感染到各种的罪,罪在人心中如同毒根,在神面前显为如此邪恶与可憎,全人类都当被定罪。原罪用什么方法也不能除去,洗礼不能洗掉原罪;罪既然从此可悲的源头而出,如水发自源头;虽然不归与神的儿女被定罪,为藉着神的恩慈与怜悯蒙赦兔。并不是说他们要甘居罪中,但是这种败坏感应使信者时常悲叹,盼望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因此我们拒绝伯拉纠派的错谬,他们说罪只是从效法别人而来的。


第十六条 论永远的拣选

  我们相信亚当所行的后裔,既如此由于我们始祖的犯罪,堕落在败坏与灭亡中,神就彰显他的恩慈与公义,因他本是如此。在恩慈方面说,他拯救并保守他,是按着不变旨意,并不在乎他们的行为,在主耶稣基督里所拣选的人脱离死亡;在公义方面说,把别的人留在自取的堕落与灭亡中。


第十七条 论堕落之人的恢复

  我们相信最慈爱的神,以他的智慧与善良,看到人把自己陷入暂时与永远的死亡中,使自己完全愁苦,当他战兢想要逃避他的面时,就想要安慰他,应许他将他的儿子赐下,他将要为女子所生,他要打碎蛇的头,使他快乐。


第十八条 论耶稣基督的道成肉身

  因此,我们承认神的确成就了他藉着先知的口对列祖所应许的,当他在指定的时候,差遣他的独生、永远的儿子到世上来,「取了奴仆的形状,成为人的样式」;真正采取了人性,在蒙大恩的童女马利亚腹中怀孕,藉圣灵的大能,不藉任何人为的方法,不但取了人性的身体,也取了真正人的灵魂,成了真正的人。既然人的灵魂与身体已经丧失,所以他为了拯救这二者,也必须取了人的身体与灵魂。因此我们承认(与拒绝基督从他的母亲马利亚取了人的肉身之重洗派相反)基督成了儿女血肉之体;按肉体说他是大卫的后裔;在童贞女马利亚腹中怀胎,为女人所生,是大卫的一枝,耶西的一条;从犹大支派所出;亚伯拉罕的后裔,他既为亚伯拉罕的后裔,除了罪之外,就在凡事上与他的弟兄相似,所以他实在是我们的以马内利,那就是说,神与我们同在。


第十九条 论基督位格中二性的合一与分立

  我们相信圣子的位格与他的人性绝对地连结;所以并非是两个神的儿子,也不是两个位格,乃是二性合于单一的位格;然而二性分清。因此神性总是非被造,无生之始,无命之终,充满天地;所以也有他的人性并未失去其属性,既为有限,就具有真实肉体的一切属性。虽然由于复活,有了不朽之性,然而他仍未改变他人性的实际性;为了我们的救恩与复活也要靠他的肉身。但此二性是如此密切地连系于一个位格,所以是不会分开的,就是死也不能使之分开。因此当他死的时候,他将真正属人的灵魂,离开了肉体交在父神的手中。同时他的神性总是与人性同在,纵然当他躺卧在坟墓中的时候,神性仍与他同在,正如他在婴儿时期,虽然一时不能显明,但他是神。因此我们基督是真神与真人,就是藉着他的大能胜过死亡的神:也是真人,他按着我们肉体的软弱为我们死的真人。


第廿条 论神在基督里彰显他的公义与怜悯

  我们相信完全慈爱与公义的神,差遣他的儿子取了悖逆的人性,为的是补赎此人性,藉着极其痛苦与死亡担当罪了的刑罚。因此,当他担当我们罪孽的时候,神彰显了他的公义在他儿子身上;就在我们身上倾倒出他的怜悯与仁慈,我们是犯罪的,应受咒诅,出自完全的爱,为我们的缘故牺牲他的爱子,以致于死,叫他复活使我们称义,藉着他我们可以得到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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