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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信条|第5-6条|论正典与次经



  


荷兰改革宗教会信条,又称比利时信条,著于一五六一年;有时亦称华伦信条。作者为德布利(Guido de Bres),他为受逼迫的丙兰教会辩护。一五六二年由法文译为荷兰文。在一五六六年得到安提华普总会的批准,一六一八年又经多特(Dort)总会通过。此信条与〈海德堡要理问答〉和〈多特信经〉(Canons of Dort)一同被认为全荷兰改革宗教会信仰基础,迄今仍约束北美改革宗教会信徒。德布利乃为苏格兰东南部地区说法语教会之英勇牧师,曾于一五六七年在瓦伦欣地方殉道。此信条约分三部分:三位一体的神与从圣经中获得认识神的知识(一至九条),基督创造与救赎之上(十至廿三条),以及圣灵在教会,并藉教会成圣之工(廿四至卅七条)。德布利广泛引用圣经,并常用代名词「我们」来将此信仰上的承认变为个人化。


  为了使他的教会与当时的重洗派有所区分(天主教往往把改革宗教会认为是重洗派),德布利特别强调耶稣基督完全的人性(十八条),真教会的公开性(廿八、廿九条),婴儿洗礼(卅四条),以及民事政府为神所赐的性格(卅六条)。天主教当局的异端裁判所想尽方法来压制他们,德布利尽可能地找出许多共同的信仰,例如三位一体(一、八、九条),道成肉身(十、十八、十九条)与大而公之教会(廿七至廿九条)来说服他们。但同时他也特别强调抗罗宗的特点,即如圣经与伪经有别的超奇权威(三至七条),基督赎罪与代求的充足性(廿一至廿三,廿六条),以及善行的性质(廿四条),并两项圣礼,洗礼与圣餐(卅四至卅五条)。显著的改革宗教信仰本质可以在以下各条中找到:十六条论拣选,二十四条论成圣,卅至卅二条论教会行政,卅五条论主晚餐。明显可见天主教会当局无暇顾及此信条的内容,但当时苏格兰东南部改革宗教会均采用此信条为他们自己的信仰承认。

  比利时信条是为了两个目的:一是叫世俗掌权,当局确信改革宗教会人士并未与重洗派同流合污;二是为初期的改革宗教会立下信仰标准。为了头一个目的,由德布利所执笔致书给西斑牙国王腓利二世,刊印于信条之前;后来又写给次要的政府官员。写这些信是值得赞扬的英勇行为。早在一五六三年,比利时信条已被华伦教会所采用,故又称为华伦信条。

【比利时信条(一六一八年与一六一九年于多特所召开之全国总会修订)】

第一条 论只有一位独一的神
  我们都用心相信,用口承认只有一位纯洁属灵的神,那就是永远、不可思议、无形、永恒、不变、全能、全智、公义、善良与众善之源的真活神。



第二条 论启示(认识神的方法)
  我们用两种方法认识神:第一是藉着神的创造、保护并管理宇宙;就是在我们眼前一本佳作,在其中的一切受造之物,无论大小,都引导我们观摩神不可见的事,即他的永能和神性,正如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一章20节中所说的。凡事足以叫人知道,心服口服,无可推诿。第二,就是藉着他的圣言,就是圣经将他自己更清楚、更完全地启示给我们,那就是说在今生,对于他的荣耀,以及我们的救恩所应了解的事,都在圣经中记载了。
第三条 论圣经(神所记载下来的道)
  我们承认神记载下来的这道不是出于人意,乃是属神的人受圣灵的感动而发言,正如使徒彼得所说的。后来,神用特别的照顾,为了我们的救恩吩咐他的仆人,先知与使徒将所启示的道记载下来;他也亲自写下两块法版。因此我们称此为圣经。



第四条 论圣经正典
  我们相信圣经包括两卷,即旧约与新约,乃圣经的正典,此外无任何书可与之相比。这些书卷在神的教会中如此称谓:(旧约卅九卷,新约廿七卷。以下圣经各卷之名称于此从略)。



第五条 圣经从何处得到它的尊严与权威
  我们接受这些经卷为神圣的经典,作为我们信仰的规范与根基,并且坚固我们的信仰;毫无疑惑地相信其中所包括的一切,因为教会接受并证实了这一切,尤其是因为圣灵在我们的心中作见证,证明这一切是从神而来的,而且它们本身就足以证明是由神而来。

第六条 圣经正典与伪经之间的区分
  我们把圣经正典与伪经有所区别,那些伪经即:爱斯德拉斯第三书,特比特书,犹特书,所罗门智慧书,便西拉智训,巴录书,以斯帖书余卷,火窑中三圣童诗歌集,苏撒那的历史,但以理绪篇,玛拿西祈祷书与马加比前后书。这些伪经教会可以读,如下违反圣经正典,也可以从其中记取教训;但绝无能力与效益,从其见证来坚固我们基督教的信仰;更不可能从其他圣典中夺取其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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