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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干城:与张千帆教授谈基督信仰


导 语


由张千帆教授《美国宪法上的政教关系》一文引发的一场关于如何谨守正道、不偏左右的探讨。本文19000余字,阅读时间约45分钟。


 正文 TEXT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美国宪法上的政教关系

作者:张千帆


美国又将面临四年一度的总统大选,轰轰烈烈、热闹非凡。总统大选确实重要——这本身可能就是一个问题,总统或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该那么重要的。


近年来,美国社会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左的越左,右的越右,和中国社会有点类似。美国大选的重要性也许被我们夸大了。


这里有人认为,如果川普当选,美国会“国将不国”,因为他破坏了新闻自由、民主原则等等;又有人认为,如果川普落选,美国就“国将不国”,也许不能再振雄风、实现“美国第一”,也许不能帮助我们对抗极权,云云。


这些观点各有各的道理,但恐怕实际上都没有想象得那么重要。美国大选的结果主要还是取决于它自己的国内形势。


当然,这次选举的中国因素会变得更重要,但毕竟是美国公民选自己的总统,决定公民选择的主要因素是影响其日常生活的国内而非国际政策。


只要保证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集会基本和平而不发生大规模暴力,保证选举的普遍性和真实性,防止结果过分扭曲(选举院制度存在“胜者通吃”的问题)。选民积极参与,不要有太多的人放弃投票……那么什么样的选举结果都是不可怕的。


真正重要的不是谁当选,而是多数选民是否作出了自由和知情选择,而这取决于选举是否符合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普遍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政教分离等“政治自然法”原则。


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后果会比选错一个人严重得多。



1

一、第一修正案、政教分离与世俗国家


本文着重讨论其中的一个原则——政教分离或“世俗国家”。这个话题最近在中国也比较热。


改革四十年,政府实际上放松了宗教管制,信教的中国人——包括基督教徒——占人口比例不断上升。这是一件大好事,我先不说这件事情有多好;我今天要说的是问题的另一面,那就是有些教徒和学者似乎没有很好理解政教分离原则。


尤其是2016年川普—彭斯搭档当选以来,因为基督教福音派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有些中国学者和基督教徒一厢情愿地认为,美国宪政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上的。


这样的说法不仅是完全错误的,而且带有很大的误导性。美国立宪的时候,基督教徒确实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


在这个意义上,基督教肯定对美国立宪产生了重要影响,但这并不表明美国宪法就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甚至美国就是一个“基督教国家”。


恰好相反,美国和当时其它基督教国家的本质不同正是在于它是一个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这一点决定了美国在建国两个多世纪以来从来没有发生过宗教战争。


美国建国至今,只是在1860年代发生过一次伤亡惨重的内战,那是因为它的种族问题没处理好,和宗教无关。美国的宗教关系一直非常和谐,不像之前的欧洲国家或之后的拉美国家那样,成天为宗教纠纷打仗。


美国是如何做到的?秘诀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第一修正案。美国1788年制定联邦宪法,三年后修宪,1791年通过了《权利法案》,其实就是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


其中的第一条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宗教自由,一是言论自由,二者都是和平立国和治国重要得不能再重要的原则。


宗教条款又分为两个分支,一是宗教活动自由,另一个就是禁止国教、政教分离,也被称为“立教条款”(Establishment Clause)——更准确地说,“禁止立教条款”。


这才是我们要学习美国的地方。之所以说美国立宪者“高瞻远瞩”,是因为他们“不按常理出牌”——按常理,基督教占了当时人口的绝对多数,至少90%以上,那还不让宪法规定基督教为“国教”?


他们绝对有政治实力这么做,但美国立宪者恰恰没有,因为他们的先祖之所以移民到美洲,正是因为他们受够了英国和欧洲大陆的“国教”。


按常人思维,现在“媳妇熬成婆”了,原来受迫害的你成了美洲多数,你迫害别人的机会来了。


这正是美国立宪者崇高的地方,他们拒绝了魔鬼的诱惑;宪法不仅没有规定“国教”,而且明确禁止国家设立任何一种宗教为正统教派。


这是多么神奇的一件事?就是第一修正案当中那半句话,保证了美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以至从建国到现在没有发生过一次宗教战争。


中国俗话说,“半部《论语》治天下”;美国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半(宗教自由)中的一半(立教条款)即解决了一多半问题,奠定了美洲政教关系的世纪和平。


否则,政治和宗教搅合在一起,宗教可以利用国家机器压迫其它教派,那只能是无穷无尽的宗教战争。那样的美国就不会是美国,而是政教关系剪不断理还乱的拉美。


所以我想强调,“政治自然法”这样的概念不是学者制作出来吓唬人的,而是可以有严重后果的。你千万不要不信,以为国家违背了其中一两条没事,违反任何一条都不会逃过自然规律的责罚。


美国宪法一开始种族平等没有做好,几十年后就爆发了内战,直到今天还时不时发生种族骚乱,为立宪者的“原罪”买单;拉美的政教关系没有处理好,后来就爆发了无数场宗教战争,教会作为一种政治势力一直不愿意放弃特权、退出历史舞台。


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是所有立国原则当中最最重要的,其重要性不亚于言论自由。而且对于任何国家都是如此,没有哪个国家能违背这些政治自然法则而逃之夭夭,中国也绝不例外。


近年来,国内“保守主义”思潮有一股力量试图模糊政教分离原则,值得警觉。宗教信仰确实很重要,但这并不表明任何特定的信仰是绝对正确的权威。


如果把任何一种宗教当作绝对真理,并让国家来扶持它,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再是世俗国家。人们对于“世俗国家”(secular state)有许多误解。宗教人士认为“世俗国家”就是无神论、反宗教,这个误解首先需要澄清。


中国是不是一个“世俗国家”?表面上看,中国自1949年以后主张无神论。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而马克思主义就是反宗教的无神论,认定宗教是麻痹劳动人民“鸦片”。


但无神论并不等于世俗国家。事实上,无神论和有神论一样,都是一种超自然信仰,前者否定、后者肯定而已。


如果我信仰某种特定的宗教,那么我必然预设了某种超自然的神存在。反过来,如果我断然否定神的存在,这同样是一个关于超验存在的判断。


所谓“超验”,就是超越经验和理性;神是否存在,不是通过我们感官获得的经验就能判断的。从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经验,我们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神的存在,因为祂超越了我们感官经验的判断能力。


这也是为什么任何信仰都不可能绝对和普遍正确。所谓“信仰”就是你必须信才行,神存在与否不是逻辑三段论,也不是1+1=2就能证明出来的,不能通过经验和理性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


这是为什么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也是一种“信仰”,而这也是中国官方自己不断强调的。


这就是人的认知特征,你也可以说它是人的认知局限。我们都能接受三段论或1+1=2等逻辑或数学命题,它们之于我们是普世正确的。


你可以认为上帝是存在的,你的上帝就是普世真理,但是你并不能像1+1=2那样说服我接受你的上帝也是我的真理;我可能有我的上帝,或根本不认为神是存在,而你也不能用1+1=2说服我是错的。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比较合理的立场是不可知论:对于神是否存在这样的超验命题,我们只能老老实实地说“不知道”。


既然缺乏认识论的基础,国家显然不能硬性规定有神、无神,更不能规定哪个神才是“真神”,因为这类问题没有标准答案,因而根本不是一个问题。


你尽可以信你的神,国家无权说你的信仰是错的,正如它无权告诉你正确的信仰是什么。否则,即便你信“错”了,你信了1+1=3,国家说你错了,1+1应该等于4。这不是以荒谬对荒谬吗?


所谓“世俗国家”,就是国家和宗教无关,根本不得涉及宗教。这就是美国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禁止国家设立正统信仰。


否则,宗教国家其实和无神论国家性质一样,因为无神论也可以成为宪法规定的正统信仰。二者的差别在于一个规定1+1=3,一个规定1+1=4。


看上去水火不容,实质是一致的,都构成国家对个人信仰的粗暴干涉;这种干涉必然是简单粗暴的,因为它在理论上没有任何依据,在实践中则危害巨大。


宗教信仰是个“好东西”,但是“好东西”也不能吃太多。什么时候就“太多”了?当我们把这种东西和国家关联起来的时候。


回到我以前提到的“公域”、“私域”之分:信仰是我们自己的事情。我的信仰对于我来说是一件绝对的事情,对于你则只是一个“教条”;我可以尽量说服你自愿接受我自以为正确的教义,但无权强迫你,更不能通过国家强迫你。


因此,世俗国家不是无神论,不是反宗教,而只是要求国家必须要宽容和平等对待所有的信仰,不论你信还是不信,也无论你信什么。落实到宪法上,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什么教的自由。


实际上,中国宪法第36条也是这么规定的,而且规定的还比较详细。所以虽然宪法序言里有马克思主义,也不能说现行宪法就规定了无神论。第36条虽然没有“政教分离”这几个字,却明摆着规定了信仰自由和世俗国家。


换个角度理解,“世俗国家”就是比较“俗”,国家只是管我们的吃喝拉撒,不管我们的信仰、思想、言论这些比较高大上的精神领域的事情。


国家和宗教没有关系,既不得支持某种宗教,更不得压制任何宗教,包括无神论——因为无神论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消极宗教”。信不信神、信哪个神,这类事情完全交给个人,国家无权干涉。


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只处理世俗的事情,不涉及宗教信仰,因而必须平等对待所有的信仰(或不信仰)。


国家要对你做什么事,只能根据你的行为——譬如你杀人放火了,而不能根据你的信仰——你杀人究竟是为了共产主义还是为了让人在你的极乐世界里“圆满”?世俗国家追究的是行为犯罪,和信仰无关。


在这个意义上,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是一致的。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特定的国教,其实就等于剥夺了你的信仰自由,因为你的信仰必须要跟着国家走。


如果说你的信仰不符合国家的正统信仰,那么你就是一个异教徒,就是“邪教”成员。你在这个国家说轻一点就是一个“二等公民”,在一切待遇上低人一等。


只有切断国家和宗教之间的联系,我们的信仰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2

二、政教之间为何有一堵“分离之墙”


回到美国,刚才讲到美国立宪者的高瞻远瞩:虽然美国立宪时有一个主流宗教,但是美国宪法始终没有将基督教定为“国教”,而且明确禁止设立国教。


当然,政教分离在基督教义本身就能找到渊源,那就是耶稣的“将属于凯撒的还给凯撒,将属于上帝的还给上帝”。我甚至认为,这是基督教优于其它宗教的“基因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只有在信徒恪守政教分离原则才能体现出来。


如果某些原教旨主义信徒克制不了政教不分的冲动,对于宗教干预政治喜形于色、欲罢不能,那么我只能说他们不仅未能“免俗”,离美国立宪者在两个世纪前的境界还相差太远,而且也未能领会基督教的内在精神。


美国宪法可以说是在这一点上秉持了基督教的政教分离精神,但是如果你还要更多,硬要说美国宪法就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上,甚至美国就是“基督教国家”,那就反而违背政教分离了。


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话就是“国会不得制定涉及宗教之建立或禁止其自由活动的任何立法”,一语奠定了世俗国家和宗教中立的基础,既禁止国家干预宗教,也不允许宗教干预政治。


用《独立宣言》起草人杰弗逊的话表达,宪法在政府和宗教之间建立了一堵“分离之墙”(wall of separation),使政府不能以任何方式插手宗教事务。


顺带提一句,虽然许多自由派认为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是两类本质不同的革命,也确实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后果,但是这种看法忽视了两次革命在目标上的共同之处。


至少在世俗国家这个问题上,两国是高度一致的。和第一修正案相比,法国1958年第五共和宪法规定得更为详细清楚:“法国是一个统一、世俗、民主和社会的共和国。它应对所有公民保证在法律面前的国籍、种族或宗教之平等。它应尊重所有信仰。”


政教分离并非没有反对者,反对意见认为国家有义务扶持宗教事业。


首先,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既然宗教对于社会道德和秩序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既然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是国家的基本义务,那么国家有必要明令公民信教并禁止对于社会极其有害的无神论。


其次,作为社会价值立场的一种体现,宗教介入政治活动不仅很正常,也无法界定并限制,譬如西方社会保护生命、反对堕胎的政治主张就带有强大的宗教支持。


最后,由于宗教是非赢利事业,只靠自己的力量难以维持。国家应该通过财政等手段积极支持有益的宗教活动,譬如给教会免税、资助修建寺庙等,帮助宗教文化发扬光大。


这类观点显然忽视了政教不分在中外各国历史上造成的严重危害。首先,宗教当然可以参与民间政治活动,甚至作为政治党派参与竞选,争取最大多数的选民接受自己的政治主张。


譬如德国《基本法》第33条第3款明确保护公民的政治平等权利:“对民事和政治权利之享有、获得公共职位之资格以及在公务中获得的权利应和教派独立,任何人不得因其信奉或不信奉某个教派或学派而遭受任何损失。”


中国宪法第34条也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政教分离显然不是剥夺宗教主张参与政治竞争的权利,而是指国家不能在立法或财政上偏袒任何宗教并产生政教合一、神权政府的任何嫌疑。


由于宗教无权将自己的世界观强加于世俗国家,即便宗教党派赢得了议会多数选票,也不得宣布自己为“国教”(state religion)或以任何方式偏袒自己的宗教。


其实即便国家明确规定宗教正统并强迫公民信奉“国教”,这种规定也是完全徒劳的,而且只能培养虚假的“信仰”。


信仰是人的内在思维状态,只有通过自然而然的说服和潜移默化才能逐步建立起来,外部强迫只能导致反感。


正如麦迪逊在《教税抗议录》中指出:“每个人的宗教信仰必须被留给每个人的信念和良知,且按照良心的命令进行宗教活动是每个人的权利。


这项权利在本质上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它是不可剥夺的,因为人的见解只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思想所考虑的证据,因而不能服从其他人的命令。” 


更何况由于政府不可能知道人的真实信仰,政府命令很容易遭到“阳奉阴违”的处理——人民口头上表示服从,但是口是心非。


长此以往,则不仅国家的宗教政策并不能得到落实,而且也滋长了虚伪和欺骗的社会习惯,结果反而使人民背离宗教道德信仰。


由于国家不允许其它宗教的合法存在,其它宗教不能公开活动并争取信徒皈依,最后使整个社会陷入宗教真空状态,进而失去对人性中私欲和傲慢的道德控制。


其次,除了强迫信仰适得其反之外,政教合一还将加剧宗教纷争。就和打击压制宗教一样,国家支持宗教也会产生各种政教纠葛,并使教派本身的关系复杂化。


各种宗派为了争取国家支持明争暗斗,最后使国家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宗教矛盾。


在中世纪,西欧国家因明确支持或反对某个教派而直接卷入宗教冲突的旋涡,给社会带来了动荡和灾难。


例如在当年的美国殖民者中,许多人正是因为不满意英国政府对其“国教”的支持和对“异教”的压制而远渡重洋的。


麦迪逊在《教税抗议录》中指出,国家设立正统宗教“将摧毁众多教派之间的适度与和谐,后者是我们的法律通过自我克制而不干预宗教所产生。


世俗权力要通过禁止宗教见解的所有分歧而消灭宗教争吵的努力是徒劳的,反而使旧世界血流成河。”美国的制宪者深知政教合一与宗教迫害对社会的危害,因而将政教分离与宗教活动自由作为宪法保护的首要对象;和言论自由一样,第一修正案对宗教信仰的保护甚至是更为绝对与无条件的。


事实上,人不仅对知识和道德具备天然的诉求,而且对信仰也存在自然的渴望;只要国家不压制,人在受教育过程中自然会形成一定的信仰。


当然,不同信仰之间存在竞争,因而和“观念市场”一样,不同教义也应该处于一个自由竞争的“信仰市场”。就和竞争力强的商品一样,任何有生命力的主要宗教信仰都不需要国家保护,凡是需要保护的都是缺乏号召力的次要信仰。


因此,国家保护宗教的实际效果就如同是在保护次等商品。如麦迪逊在《教税抗议录》中指出,国家建立宗教垄断的后果是“在所有地方,多多少少都有教士的骄傲和懒惰、平民的无知和鄙俗,而两个阶层都存在迷信、偏激和迫害。”


最后,政教不分不仅损害国家,而且对正统宗教本身也不好。《论美国的民主》作者托克维尔认为,宗教的力量恰恰来自其超越政治的地位。


与当时欧洲的宗教相比,美国的宗教之所以有活力,正因为它脱离政治。在欧洲,宗教和政治纠葛在一起,不同的宗教势力总想获得官方的认同,甚至获得惟我独尊的垄断地位,进而压制其它信仰,彼此之间争斗不断,宗教纷争沦为是以宗教为名的政治权力斗争。


然而,一旦卷入政治,宗教就将面临衰亡,因为政治是一种世俗力量,它可能一时强大,但其寿命是短暂的。


因此,如果和政治发生联系,宗教虽然可能分享其一时的强盛,但必然摆脱不了和其一同衰落的命运。设想美国基督教的某个教派和共和党发生了联系,那么它固然能随着共和党总统的上台而获得好处,但也必将在4年或8年后随着总统易位而受到冷落。


因此,宗教要长盛不衰,不仅不能寻求国家帮助,而且必须割断和政治的纽带。宗教“长寿”的秘诀最终在于政教分离。



3

三、“莱蒙法则”及其应用


虽然政教分离在理论上没有问题,由于基督教的巨大社会和历史影响,它难免会体现在政治实践当中。所谓的“分离之墙”究竟有多高、多厚?宪法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国家和宗教之间发生关联?


当然,明目张胆的“立教”肯定是不行的,但是除了“立教”之外,还有形形色色不那么明目张胆的行为,譬如在公立学校教室挂十字架、在公用土地上放置宗教碑石、用公款资助通常带有基督教背景的私立中小学。


这些行为是否可以?另外,众所周知,圣诞节、感恩节等法定假日都是基督教节日,美元上印有“我们信任上帝”,总统宣誓就职时手按《圣经》……这些现象是否表明美国是“基督教国家”?


以上政府行为是否符合第一修正案,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历史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立教条款”的含义发展了丰富的案例法。从中也可以看到,至少联邦政府从来没有公然违背“立教条款”。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是在处理我们眼里算不上个事的鸡毛蒜皮,因为政教分离、世俗国家原则在美国早已确立,根本不会出现令人脑洞大开的事件,更不用说国内某些人想象的“基督教国家”。


1971年的“莱蒙案”是美国政教关系的里程碑案件,显示了美国法院对政教分离原则的把握是多么严格。最高法院系统提出了用“立教条款”检验立法合宪性的“三步曲”标准:


  • 第一,立法必须具有世俗立法目的;

  • 第二,其主要或首要的效果必须既非促进亦非抑制宗教;

  • 最后,立法还必须避免和宗教形成“过分的政府纠葛(entanglement)


伯格首席大法官的多数意见指出:我们必须承认,“分离的界线远非一堵‘高墙’,而是取决于特定关系的所有情形的模糊不清且可变的屏障。” 按照上述“三步曲”,多数意见判决州政府对具有教会背景的私立学校资助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1984年的“宝塔基圣诞塑像案”再次运用“莱蒙法则”,不仅细致展示了“三步曲”标准的具体应用,而且显示了政教关系的宪法定性的复杂性与争议性。


在每年的圣诞节,罗德岛的宝塔基(Pawtuchet)市政府总要在市中心的公园里举办圣诞展览。


和全美许多城镇的展览一样,这一展览包括圣诞树、圣诞老人的屋子、“节日问候”的大横幅等,以及本案所考虑的焦点:有关耶稣诞生的塑像(creche),其中包括婴儿时期的耶稣、玛丽和约瑟夫、众神和国王们、牧羊人及一些动物。


所有展览品都属于市政府,地区法院判决市政府在展览中包括这些塑像违反了“立教条款”,第一巡回区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然而,最高法院以5:4推翻了这一判决。伯格首席大法官(C.J. Burger)首先指出了判决的困难:在每一个有关立教条款的案件中,法院必须防止教会或政府彼此之间的侵犯,但两者在现实中却不可能完全分离。


杰弗逊的所谓“分离之墙”是“有用的形象性语言”,但“对于教会与国家之间实际存在的关系而言,这一比喻本身并非是对实践层面的完全准确之描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相互联系在一起,并都离不开政府的调控。


根据伯格法官的理解,联邦宪法并未要求政教彻底分离,而是要求达到所有宗教之间的宽容与调和,并禁止对任何教派进行歧视。在美国历史上,社会生活确实和宗教有着种种紧密联系。


不论在美国的国父们还是领导人的讲话与文件中,都能发现对宗教价值观念的频繁引用。通过官方宣布,美国总统和国会把基督教的圣诞节和感恩节宣布为全国节假日。


在每张美元纸币上,都能发现“我们信任上帝”这一立法规定的美国座右铭;在向美国国旗的“忠诚誓约”(Pledge of Allegiance)中,也出现了“在上帝之下的统一民族”。


鉴于宗教在美国公众生活中的广泛影响,法院不能机械、绝对地解释“立教条款”。


因此,在审查受到挑战的政府立法或行为时,法院所决定的是它们是否确实要设立一种宗教或信仰,或至少具备这种倾向。


在这一界定过程中,法院所探询的是这些立法或官方行为是否具备世俗目标,其主要效果是不是促进或打击宗教,以及它是否在政府和宗教之间产生过分纠葛。


首先,对于这项“莱蒙法则”的目的探询,法院只是在肯定立法或行为完全被宗教动机所支配时才推翻之。


本案中的圣诞塑像并不能被认为是市政府有目的要对某种特定的宗教信仰表达官方支持。相反,这里的塑像只是以往节日庆祝的传统节目。市政府所举办的展览只是为了描绘圣诞节的来历,因而具备世俗目标。


其次,法院多数意见也不同意少数意见和地区法院认为塑像有利于基督教信仰的判断。比较法院以往在这方面的案例,多数意见认为塑像在此为某种特定的宗教所赋予的利益即使有,也只是“间接、遥远与偶然的”。


最后,多数意见同意地区法院认为本案并不涉及宗教和国家之间任何直接的“行政纠葛”,但不同意它认为本案的诉讼本身因产生“政治分裂”而导致“过分纠葛”;诉讼人并不能通过起诉而造成分裂表象,并利用它作为纠葛的证据。


四名法官的反对意见则认为多数意见的审查标准过于宽泛,没有适当维护宗教和政治的“分离之墙”。布仁南(J. Brennan)法官的反对意见指出,耶稣诞生塑像在“莱蒙法则”的所有3个方面都未能通过审查。


首先,如果宝塔基市政府具备任何有效的世俗目的,那么所有这些目的都能轻易通过其它手段达到。市政府宣称它具有庆祝节日和促进零售的世俗目的,但这些目的显然不能包括这里反映宗派排他倾向的圣诞塑像。


其次,塑像所产生的主要效果是对其所体现的宗教信仰表达政府的官方认可,对属于少数的宗教团体以及那些不属于任何宗教团体的人表示其观点并不值得公共承认与支持。


最后,市政府在展览中包括圣诞塑像也构成了“过分纠葛”的显著威胁;由于社团中存在着不同的宗教派别,对地方政府是否可采用宗教(基督教)象征的争论将因此而持续下去。


少数意见进一步反驳了多数意见的两个论点:


第一、通过把注意力集中于节日庆祝的世俗背景,多数意见淡化了圣诞塑像的宗教含义;


第二、一旦发现把圣诞节法定为全国性节日是合宪之举,多数意见即认为政府参与节日庆祝的任何形式就都是合宪的。少数意见指出,在美国文化中,圣诞节同时包含了世俗与宗教成分。


政府可以参与这一庆祝活动,但这并不表明政府可采用任何形式。在本案,耶稣诞生的塑像显然来源于有关圣经故事;它是基督教信仰的主要象征,为拯救和赎罪照亮了道路。


“对基督徒而言,这条道路是唯一、高贵与神圣的。”但对于那些不分享这些信仰的人而言,对耶稣诞生故事的官方认可却不时提醒他们的信仰与基督教的差别。


“被一个民选政府基于宗教理由而如此排斥,构成了立教条款到今天为止仍不能支持的侮辱与伤害。”


少数意见承认,政府确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为宗教信仰的实践提供某种机会而不违反立教条款,例如宣布12月25日为公共节日。


在此,政府仅使公共活动的日历适应了许多美国人的期望,他们想在那一天访问亲友、参加宗教仪式并从一年的繁忙中获得休息。


第一修正案的“自由活动条款”并不要求政府这么做,但政府以世俗方式庆祝这一节日(如在公共场所装饰花灯与圣诞老人)并不侵犯“立教条款”。


另外,即使节日的建立在一开始具有宗教目的和意义,但如果现在已经因世俗化而完全失去了宗教含义,那么政府仍然可以从事这些活动(例如感恩节)。


最后,由于政治与宗教在美国文化传统中和社会活动紧密相连,不可能完全禁止政府在公共活动中承认某些宗教信仰的影响,例如在美元上印有“我们信任上帝”或“忠诚誓约”中出现的上帝字眼。


但是,这些行为之所以未触犯立教条款,是因为它们在近于机械的不断重复中已完全失去了宗教含义。它们唯一剩下的只是一项必要的世俗职能,那就是让公共活动变得更为庄严肃穆。


但本案的耶稣诞生塑像并不适合以上几类活动的任何一种。少数意见把它定性为“用公共设施和资金去支持宗教象征”的强制性步骤,目的是“在忽视少数人的前提下建立多数人的宗派偏向”。


以上五比四的判决是一个极为接近的表决(close call),表明“分离之墙”确实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多数和少数意见双方都有一定道理,表明对于某些宗教色彩不那么浓厚的政府行为,不同法官的判断可能是见仁见智的。


然而,所有法官在大的原则上是完全一致的,只不过政教分离原则在此类案件的适用结果出现了分歧而已。


由于欧美国家具有悠久的宗教传统,宗教在历史上必然对政治和法律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而某些宗教象征随着时光流逝逐渐世俗化,从而对其宗教性质产生见仁见智的判断。


这些宗教性质存疑的象征其实离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立教”行为相差甚远,正反双方的争论只能算是一种防微杜渐的努力而已。


在美国,即便再保守的法官也不会挑战政教分离原则,更不敢宣称美国是什么“基督教国家”——这已经不是“政治正确”,而是涉及原则正确;如果原则不正确,只能说明这个人根本不适合做法官或任何公职人员,因为他对美国这个国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误解。


不论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法官都认为,国家任何行为都不得带有宗教目的,也不能在效果上促进或打击宗教信仰,譬如政府不得直接和教会发生任何接触,不得对任何教派或宗教事务表态,不得存放明显的宗教象征……正如布莱克法官在1947年的“中小学交通补贴案”指出:


第一修正案的“立教条款”至少意味着这些:不论是州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设立教会。哪一个都不得通过法律以援助一个宗教、援助所有宗教或对一个宗教比其它宗教更有利。


哪一个都不得强迫或影响任何人在违反其意愿的情况下去或不去教堂,或强迫他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


任何人都不得因信教或不信教、参加或不参加教会活动而受到惩罚。不得为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而征收任何数量的税,不论是多是少,也不论这些机构被称做什么或采用什么形式传教或信教。


不论是州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公开或秘密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团体的事务,反之亦然。用杰弗逊的话说,禁止通过法律立教的条款之意图是“在教会和国家之间建立一堵分离之墙”。


文章来源:本文是张耀杰先生主持的读书讲座第31讲文字稿,正文部分首发于《金融时报》中文网。作者感谢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博士研究生刘建业的编辑整理。



王干城教授与张千帆教授对话





与张千帆教授谈基督信仰

作者:王干城

 

英美保守主义思想在中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人借着这股思潮走进基督的怀抱。然而,任何一种思潮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知识分子中就有一些人对保守主义思潮保持戒惕。


张千帆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他了解美国宪法根植于基督精神的历史,他对基督教也有相当好感,但他本人对世界持不可知论,因而对福音的兴起有一些顾虑,深怕会产生“政教合一”的恶果,这就会伤害宪政,尽管中国目前压根儿还没有宪政的影子。


最近,他在演讲和文章中对知识分子的基督信仰提出一些质疑性思考,遂引起下面这场延续五天的对话。他的顾虑对中国基督徒是个有益的提醒,化解这样的顾虑需要平和地对话,尤其需要基督徒活出福音来。


第一回合:美国政教分立是来自基督信仰,欧洲中世纪政教合一有许多恶行,今日信基督传福音者应当戒惕。


王干城:张教授好,听完了你的讲座《美国宪法上的政教关系》,有几点感想跟你交流:

 

一、你的认识没错,政教分立原则是基督教自己提出的。我想这出于几点原因:


1、圣经的启示,包括: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灵魂归上帝,税收归凯撒;上帝管理人的灵魂,凯撒管理人的世俗生活。


《雅歌》:“耶路撒冷的众女子啊,我嘱咐你们:不要惊动,不要叫醒我所亲爱的,等她自己情愿”。圣经神学也常把这句经文解释为不要粗暴推动别人信基督,而应该耐心地等他自省。政教合一,以权力推动,当然更加不可取。


《彼得后书》:“主沒有像有些人認為的那樣,拖延所應許的;相反,他對你們恆久忍耐,不願任何人滅亡,而願所有人都來悔改”。上帝尚要耐心等待子民自省,人哪有权利强行推人信教呢?


基督教就是这样一种宗教,谦卑、温和而不强制:“尊荣以前,必有谦卑。”(《箴言》)


许多初信的人因为内心热切,急于把福音分享给其他人,让更多的人获救,常常反而把别人吓跑了。他们随着时间延长信仰成熟,会变得谦卑虚己。


2、来自历史的反省


信仰也会让人骄傲,如果自己不能常常反省自己:被神拣选的以色列人就常常骄傲,偏离神,因此常常被神遗弃、惩罚;天主教神父垄断经文解说权,腐败透顶。人如此容易骄傲,如果再掌握不受约束的政权,哪里还会有神的位置?


3、当然英国政府对清教徒的迫害是最直接的原因,让美国开国先贤们充分意识到政权的邪恶一面,因此必须远离。


在这些先贤看来,灵魂生活比世俗生活更重要,政教分离更重要的是为了制约政权不要侵害信仰以及人们的自由,而不是倒过来担心信仰侵犯政治,当然后一点也很重要。因此政府权力要尽可能小,除非必须,不得授权。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严格翻译成汉语应该是“教政分立”。在当时那些开国先贤心目中,信仰和自治是首先的,政府是第二位的,是为了处理公共事务不得不设立的,因此要时刻警惕它不要膨胀,不要侵害公民的信仰与自由。


所以,美国政府从来就是小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中国文化朝廷至高,中国人至今把政治放在第一位,因此会错误地把“教政分立”翻译为“政教分立”。

 

二、关于保守主义


你对近几年来越来越多人谈论的英美保守主义有戒惕,担心会不会有信仰侵犯政治的问题,我觉得你误解了。


教政分立原则是一个世俗协议,或者说是信仰与政治的契约。基督徒正是意识到世俗生活的危险,才刻意与政权保持距离。


那为什么许多热心推动宪政的人开始信仰基督教而且热心传播基督教呢?他们并没有政教合一、以信仰驾驭政治的想法,恰恰相反,正是基督教提出并奠定了世俗社会教政分立的原则,由此才衍生出小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


所以,没有基督信仰的人听到保守主义不要感到冒犯、感到逼迫,不要因此联想到政教合一,完全没有可能。因为基督教与政教合一是水火不容的。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早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三、无神论其实是撒旦教


无神论者常常觉得自己最宽容,而有信仰者都偏激,都是迷信。但是,当他们听到别人给他们传福音时,往往觉得逼迫甚至冒犯,原因就在于无神论者并不像他们自己认为的是无神,其实他们是撒旦的信徒,撒旦当然惧怕上帝。


第一、上帝教人重视天上的财宝,轻看地上的财宝,撒旦正好相反,一直教唆人地上世界就是一切、就是唯一,因此只要追求地上的财富、地位、名声、享乐就好,除此之外都是虚空。看看无神论者是不是撒旦的信徒?


第二、因为撒旦教认为除了地上别无所有,所以他们都信奉政教合一,尽管有的人会打着政教分离的幌子,想方设法排挤、逼迫、侵害基督教,也包括其他宗教。他们从来不会像他们所标榜的那样宽容。

 

总之,没有基督教,就没有世俗的教政分立;没有宗教自由,就不可能有宪政。所以宗教自由才是第一位的人类自由。


老马说言论自由是首要的自由,“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因为他是撒旦的信徒。

 

拉拉杂杂,谨志浅见,向您请教。

 

张千帆:谢谢分享!你还是从宗教本身而非宪法的角度想问题。


1、虽然政教分离是基督教的“基因优势”,这一优势长达千年并未受到基督教徒的重视。甚至当今我问某些基督教学者这个问题,仍然是顾左右而言他,可见相当多的基督教徒本能抵触这一原则,未能领会耶稣训众的真义。


2、因此,不是说凡是信基督就会天然主张宗教自由、政教分离。恰好相反,基督教尤其是天主教的政教合一在历史上存在大量宗教审判和迫害。


新教革命并未改变这一事实,某些欧洲国家反而变得更不宽容。今天也仍然存在基督教的政教合一国家,需要引以为戒。


3、你说无神论是“撒旦”,只能说明你并不接受信仰自由,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和今天的伊斯兰国家都是这么想的。


这种思维不仅可以认为无神论是撒但,也完全可以认为伊斯兰或任何非正统教派都是“撒但”。这样也很容易走向政教合一,通过国家来“纠正”人的思想和信仰。即便你个人不这么想,也会有大量和你想法类似的信徒这么想。


实际上,任何信仰或不信仰都有宪法上的自由。至于是否“撒旦”或“邪教”,完全取决于它是否要通过国家或暴力手段传播信仰;如果是,就是邪教,任何信仰都不例外


4、虽然基督教在中国发展迅猛,但目前仍然力量弱小,且面临政府打压。以一种进攻性的不宽容姿态出现,似并非明智策略。


不当之处,请干城海涵并指正!

 

王干:我对基督徒在传播福音时过于激烈的态度一直很戒惕,不想给你的回复也露出了这种情绪,谢谢指正,值得反省。

 

张千帆这是信仰坚定的表现,只是传播时有克制的效果可能更好。

 

王干城谢谢你的包容。


第二回合:圣经是美国宪政制度之源,为何在以前的两三千年基督教传播历史上没有孕育出宪政制度?


王干:圣经是宪政之源,美国制宪立足于圣经。

 

一、孟德斯鸠是基督徒,他提出“三权分立”。威克里夫是神父,他提出“民有、民治、民享”。


二、设立政府首先要制约其权力,而不是相反制约人民的权力,因为圣经启示人性恶。不受制约的权力一定作恶。


三、圣经说“上帝是惩戒者、立法者、管理者”(《以赛亚书》),意味着三者并立、互不隶属。孟德斯鸠应该是从这里获得的灵感。


四、虽然有良法美意构筑的政府,人民主要靠十诫约束自己(麦迪逊)。不信靠上帝,不跟从圣经,再好的制度都会被人玩坏,中国人尤善此道,因为“人心诡诈,满了罪恶”(《圣经》)。

 

张千帆:圣经存在那么久,到美国才实现三权分立,看来所有以前的基督徒都是假信徒。

 

王干:张教授好!


对于圣经的理解,历史前后是有差异的,因为上帝的“秘密”至今也没有完全猜透:“隐秘的事是耶和华我们上帝的。”(《申命记》)


所以,至今圣经解经学仍然是神学院的核心课程,对圣经还不断有新的诠释。并不能因此说前人就是假信徒,因为圣经有基本经义和非基本经义之分,对圣经基本经义的理解几千年来并无不同。


比如上帝存在、上帝创世、耶稣真实、因信称义、最后审判等。其中最核心的是上帝创世。


这是圣经神学原理中的原理,也是非基督徒最难认可的经义。


世界是自然演化的吗?不信者以为是。其实,以我自身的信仰经历看,以前是基本上没有认真地深入地思考过这个问题。


如果认真思考,这样一个物种丰富、奇特的世界无论如何难以相信它是自然演化的。比如我们能够这样有趣地交流思想,你能想象这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吗?这明显违背人的理性与良知。


第三回合:对中国人而言,信仰基督并非“数典忘祖”


王干:若不嫌聒噪,我愿意简单谈谈几个与我的信仰历程有关的事儿:


一、我的逻辑思维能力还不算差。我是83年考大学的,虽然我考的是文科,那时候文理科的数学差别不大,我数学考了119分,因过于集中精力思考反而把一道题答案的符号弄错了,丢了一分。


二、在学习高中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时,我发现“剩余价值论”站不住脚,其核心概念”商品价值”的定义是不成立的,因为其两个变量“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正好是矛盾的。


西方当代经济学以“供求关系”而不是“价值”为基石,正因为“价值”是不可确定的。


三、我先后在四川大学和复旦大学读了七年西方哲学,后来自己转向中国哲学的研究,因为解决中国问题不能不了解中国文化。


儒家不难理解,佛家玄而又玄,道家的老子我读了十年才读懂:后来发现不是因为它难懂,而是因为前人的解说成了理解的障碍。所以后人对圣经有超越前人的理解也是正常的啊。


前人大多以庄子的解说看老子,而老子是玄而又玄的人生哲学。


我后来反复阅读、思考,十年后才明白老子主要在讲政治哲学而不是人生哲学,而且老子政治哲学的水平几乎可以企及欧洲近代思想,因为欧洲近代思想的核心理念老子基本都有,比如民本、法治、经济自由、思想自由、文化多元、地方自治、有限政府等。


尤其奇妙的是,我发现林肯”三民主义“的最初提出者是老子,我在《道德经》中发现了严格对应的经句。对老子的通解让我对中国文化信心大增。


四、1998年以后我经常去美国,有十年时间经常去教会,直到2007年才受洗归主,我也抗拒基督十年之久啊!


原因当然是怕自己是“数典忘祖”。后来之所以与圣经越来越亲近,原因是对中国文化有自信以后,反而能坦然面对圣经。我体会,许多中国人不敢面对圣经,恰恰是因为对中国文化信心不足,怕被带走


本来我也有智识上的骄傲,自从能够坦然面对圣经,就把这种骄傲放下了,圣经就容易读进去了。一读进去,我发现耶稣言行与老子经文大量契合,都是正话反说的高手。


所以,林语堂说“耶稣与老子在思想上是兄弟”。这让我觉得圣经并非“外族的文化”,因此感到非常亲近;另一方面,老子是东周天子的国师,是那个时代最博学最伟大的思想家,而耶稣是个普通木匠的儿子,没有什么学历,他为什么能说出大量与老子同样的话语呢?


这太神奇了!因此,我不得不承认耶稣是神,实在无法继续抗拒啊!

 

话说了这么多,请海涵!

 

张千帆谢谢干城兄分享!圣经和老子确实是旷古经典,有许多精华值得今天吸取。 至于二者的异同需要进一步挖掘探索。


 第四回合:中国未能自发产生宪政制度,原因主要在于文化上对创世神的淡漠


王干老子与耶稣的主要思想都是一致的,比如:


一、都崇尚道为宇宙的创造者

老子:道生之……

耶稣: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


二、都崇尚柔弱而非刚强

老子:柔弱胜刚强。

耶稣:祂说得更多了,不喜欢刚硬悖谬的民。


三、都教人谦卑

老子:上善若水,甘居低处

耶稣:尊荣以前,必有谦卑;勒住你的舌头(《箴言》)。


四、都尊母(女)性为大

老子:天门开阖,能为雌乎?

耶稣:女人比男人更容易进天堂。


五、都尊重孩子

老子:明白四达,能如婴儿乎?如婴儿之未孩。

耶稣:不要小看孩子,他在天堂,坐在成年人前面。

 

老子与耶稣的不同在于:


一、老子只注重地上世界,只关注如何治理天下,“六合之外,圣人存而不论”(《庄子》)。孔子也一样。


耶稣主要关注天上世界,让人不要重视地上一切。人在地上只是过客,经过最后审判能够上天堂才是最佳归宿。


二、老子哲学是“二”的思想,“万物负阴而抱阳”。一阴一阳周流循环,因此可视为平面思维,也即地上世界。


耶稣哲学是“三”的思想,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是天上地下无所不包的立体世界。


三、老子的世界以地上的圣人为大,以政治为大,把上天搁置起来,“存而不论”。


耶稣的世界以神为大,尊重地上的管理者,但不要太当回事,跟神不能相比

 

所以,尽管他们在人生哲学方面多有契合,就其目的、境界而言,仍然差别极大。


中国先秦圣人都像老子一样,聚焦于创造一个人道的公义的世界,但都没有实现,连思想也没能不走样地流传下来,因为人心诡诈、野蛮,不愿意听从他们的劝告。


他们都寄希望于圣人圣王,希望他们出于良知建设美好的制度,带领人民走文明之路。


但是,圣人难遇,况且人民没有觉醒,谁会跟从圣人呢?作恶则一轰而起,行善则百般逃避,这就是中国人虽然有三千年文明仍然在野蛮政治中挣扎的原因。


西方则不然,首先受基督精神的教化,懂得“行公义,好怜悯,存一颗谦卑的心”(《弥迦书》),在这个基础上,自治精神就起来了。自治起来了,国治就跟着起来了。


反之,如果人民大众的心不能“更新而变化(罗马书)”,即使精英人士把西方整套宪政制度照搬到中国来,能够原样地运转吗?恐怕很难。


正像鲁迅说过的:“什么好东西,到中国都会给玩坏。”确实如此,辛亥后四十年不就是照搬西方制度吗?新老军阀给玩成了什么样子?人民最后宁可跟着红党走,选择西方最不堪的道路,不自觉地重蹈传统历史的覆辙。


台湾最近三十年的变迁算是不错了,如果近距离观察,实则不可高估,两党恶斗,格调难以恭维。执政者玩弄法律的事经常发生。


即便如此,能搬到大中国也好啊,实际上很难。台湾是一个小岛,是在日本耕耘五十年基础上,民国政府集中财力、人才治理成这样的,岂能希望大陆可以照搬台湾的治理?


老子说“小国寡民”,卢梭说“小国易搞民主制”,都知道国大民众搞良性治理之不易。

 

那么,要等到教育水平提高才能推宪政吗?要等到百姓都信基督才能搞民主吗?当然未必如此,世事都在变化。


如果中国有推行宪政的机会,社会精英受基督的恩膏,将具有标杆性意义,可以引领社会边干边学,也许可以弥补民众素质的不足,避免陷入淆乱。

 

粗疏浅见,敬请指教。

 

张千帆这只是良好愿望,除了宗教自由之外没有其它手段促进宗教传播。道家的道和基督教的上帝还是很不相同,虽然都教导谦卑。基督教认为人有原罪,儒、道都没有这个说法。


我之前比较过卢梭和道家,二者有一定的可比之处。


第五回合:中国文化中的谦卑相对于基督教比较肤浅;信仰自由是剥夺不了的,是人类自由的第一项。


王干城关于谦卑,张教授所言极是。


基督教和儒家、道家都讲谦卑,但基督教是真谦卑、更谦卑。因为儒道两家的谦卑是人与人相比较,而基督教是人与神相比较,有神做参照,人极其渺小,你不谦卑行吗?


在中国文化的世界里,人不谦卑有人惩罚。在基督教的世界里,人不谦卑有神惩罚。二者严重程度高下立判。


正因为基督文明是真谦卑,而中华文明的谦卑意识相对较浅,宪政先于中国在西方实现就顺理成章了,因为宪政的前提是谦卑。人类愿意遵从宪政法则,畏惧惩罚固然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值得践行的美德

 

关于信仰自由:所有的自由都能被强权阻挡,唯有信仰例外。


往往阻挡越严重,信仰越热烈。能被威权压死的就不是真信仰。基督教就是在不断的阻挡中成长和扩散开来的。基督教先后遭到犹太教、罗马帝国政府的阻挡,不仅从以色列传到外邦,而且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


清教徒正因为被英国国教逼迫,才传到北美大陆,建立起美国。基督教传遍世界各地,哪个地方没有逼迫呢?


至于在中国,晚清逼迫、文革逼迫,都十分严重,最后都没有阻挡祂的复兴。可以肯定,当下也一样。所以,是自由信仰推动中国进步,而不是向当权者争得自由才能信仰

 

张千帆问题在于有些基督徒貌似在神面前谦卑,但是在人尤其是异教徒、非教徒面前是非常不谦卑的。

 

王干城是的,我也见过。尤其是初信不久的,特别热心。

 

张千帆这恐怕不能叫热心。

 

王干城虽然从资源上说,基督徒可以而且应该比其他信徒更谦卑,不少基督徒并没做到,这仍然是个需要长期不断修习的功课。


 第六回合:为什么福音对非基督徒仿佛是一种冒犯?中国人怎样才能走出这种受虐感?


张千帆信仰和宽容确实是不容易协调的事情。

 

王干城是的,一不小心就流为血气的热诚。

 

张千帆这其实是一种自大,恰好是耶稣和老子都反对的。

 

王干城血气的热诚就会表现为自大。圣经分得很清楚:血气的热诚与灵里的热诚。血气的热诚是指粗暴的传福音方式,不尊重对方的文化,不尊重对方的说话方式,粗暴地“宣讲真理”,没有商量的余地。这种方式肯定让人感到自大。

 

张千帆呵呵,血气是中国化理解。

 

王干城另一方面,基督教相对于其他宗教(伊斯兰教除外),容易让人感到自大,这倒未必全是传讲者的“责任”。


1、基督教是一神教,其他神和偶像都不能拜,这是耶和华颁布的,从人文主义角度看太绝对、很不宽容哈。


2、基督徒有责任多传福音,不传就有祸了,这也是耶和华要求的。这常常让人感到“好为人师”,感到被冒犯。中国文化传统是“礼有来学,未闻往教”。


3、基督教文明覆盖的民族近代以来在科技、文化、经济、军事诸方面都很强势,这让其他民族的人民感到压抑,为了守护自己的尊严,往往故意坚持自己的文化,故意拒斥基督教,所谓“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


尤其是其他民族的知识分子很拒斥基督教,中国二三十年代就发生很长时间的“排教运动”,参与者都是当时的文化精英,包括许多著名的留学生。


从排教到排外再到“文革”,一脉相承。知识分子是拒斥基督教的最后和顽固的堡垒,耶稣时代就是这样,攻击耶稣最严重的就是文士和犹太教祭司、长老等。


我和赵晓、军宁等最后走进基督教都经过近二十年的拒斥和挣扎。我相信其他人也差不多。我在2004年出版的《文明中国醒思录》还提倡“文化本位论”。当时还提出“文化自信说”,比习建国早十来年呢。


从老子的书里居然找到了林肯“三民主义”的最初版本,能不自信爆棚吗?此后再读圣经,发现老子的精神甚至许多话语,三十岁的木匠之子耶稣几乎都说了,自信变为惊奇,才逐渐走进基督的。


第七回合:基督教固然滋养了地上的生活,但信基督不是为了地上的生活


张千帆:不能一概说基督教国家都先进。许多拉美非洲国家笃信基督,政治经济一团糟。发达国家除了宗教因素之外,也有其它诸多要素成就其发达,不能一概归功于宗教。

 

王干城这当然。从最近几十年的发展看,南美天主教区和东欧东正教区不如亚洲,西欧和美国仍然领先,似乎有点不整齐哈。


其实,回到新教改革以前看,中世纪天主教对文明的促进其实是功勋卓著的,只不过跟近代文明比似乎有不少差距,比其他文明还是大为超前的。


首先,中古时期欧洲没有东方那么多朝代更替,因此没有那么多人道灾难和文化灾难,原因就是有个统一的天主教,对各国政府形成有力的牵制。


第二,中世纪的文化成就其实非常辉煌,成为近代文明的基础。没有中世纪的积累,近代文明不可能从天而降。比如英国大宪章、大航海都是中世纪的文明成就,更不要说科学技术方面的积累了。

 

但是,我信仰基督不是因为基督教区域发展更好,因为这个维度也确实不是绝对的,即使基督教区域比其他区域发展更好,何以解释基督徒并不比非基督徒更具有世俗的成功?


所以,单纯从功效和功利方面看基督教的价值是不够的,也是不妥的。这并不完全符合上帝的心意。


如果我们信仰基督教纯粹是为了在中国更快更好地实现宪政,那就违背了上帝的话语:不要积攒地上的财宝,要积攒天上的财宝。真正的幸福是随主上天,而不是在地上建个法治社会,这太low了。

 

我最后被圣经打动,首先是在智力上被降服了。我求学时学西方哲学,后来自己研究中国文化,应该说中西文化基本了解了一遍,但是,同圣经相比,其他文明包括哲学要么太窄、要么太浅。


基督教不仅叫人在地上“行公义,好怜悯”,过一个平安喜乐的人生,而且还有天堂的盼望。相对来说,儒家思想太狭隘,庄子哲学太颓废,佛教太虚幻,而且冰冷,更不要说伊斯兰教的偏执甚至野蛮、血腥。


至于哲学,几乎都能在圣经中找到原型问题,而且圣经给了答案,而哲学则未必。


所以,圣经如果比喻为大海,其他宗教和哲学大不了是川流,或者一口深井

 

总之,吸引我的主要是其深邃而且广袤的智慧,而不是其世俗的功利。

 

张千帆信仰和道德还是主要靠自身实践而非对外界的理论,身体力行是最好的传教。

 

王干城是的,行重于言,基督教与中国文化在这点上也是一致的。这再次证明基督教不是“别人的宗教”,中国人信基督不是“数典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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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教授曾受邀参与本刊《云上学堂》的讲座,并参与本刊《最美方言礼拜天》方言读经活动的录制,您能听出哪位是张千帆教授的声音吗?张教授是卡内基-梅隆大学生物物理学博士和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如果千帆教授用生物物理学、政府学、法学多角度来分析2020年庚子大事记,一定很精彩!

|申命记28:14|

你若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诫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谨守遵行,不偏左右,

也不随从侍奉别神,耶和华就必使你作首不作尾,但居上不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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