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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义》卷二2章-人完全丧失自由选择(18-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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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问题:

1、完全败坏之人如何具有属灵的辨别力?(18-21节)

2、重生后之人所立志得出来的善是否是他个人的功劳呢?(22-27节)




文字摘要:

22.人对于神旨意的知识无法使他认识神,只是叫人无可推诿

属灵洞察力的第三方面72,就是明白行事为人的准则。我们恰当的称之为「对行义的知识」。在这方面人有时似乎比在其它两方面更有洞察力。因为使徒说:「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二14–15 p.)。若外邦人生来就有行义的律刻在他们心里,显然我们就不可说他们对于如何行事为人全然无知。没有比人因自然律而生来就明白行事为人正确的准则更普遍的了73(这就是保罗以上所教导的)。我们现在要思考神赐给人这种律法的知识目的何在。如此我们就会明白这知识能引领我们获得属灵的智慧和了解真理到何种程度。保罗在上述经文中也清楚教导这点,只要我们注意上下文。他在以上刚说: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既然教导外邦人在神的审判之外灭亡听来不公正,保罗立刻接着说,他们的良心取代神的律法;这就足以定他们的罪。所以,自然律(良心)的目的是叫人无可推诿。自然律极好的定义是:良心对是非的判断,这判断拦阻人以无知为借口,并且在神面前与他们自己的见证定他们的罪。人是如此地纵容自己,甚至当他犯罪时,故意转移思想,避免面对自己的罪恶感。这也许就是为何柏拉图(在他的《普罗塔哥拉斯篇》(Protagoras)中)认为人犯罪完全出于无知74。只要人的假冒伪善足以掩饰他的罪,使他在神面前问心无愧,这样的说法或许是合适的。罪人设法回避他与生俱来对善恶的判断力。然而,他却仍不断被迫面对这判断力,虽然他想回避,却有时不得不正视它。因此,说人犯罪完全出于无知是错误的。

 

23.没有原则的判断是非是不可靠的

特米斯丢(Themistius)较为准确的说,人的理解力对一般事情的原则判断很少有错误的;但当他将原则运用在个人的事上时常是错误的75。当人被质问时,都毫不犹豫的回答谋杀是邪恶的。但那策划谋杀他仇敌的人却认为谋杀是好的。奸淫者一般来说会斥责奸淫这罪,但却在自己的奸淫中自欺。人的无知就在此:当人面对自己个人的事件时,就忘了他所认同的原则。奥古斯丁对诗篇第五十七篇第一节的解释巧妙的表达这点。但特米斯丢的原则并非没有例外。有时作恶的羞耻搅扰人的良心,甚至不容他称恶为善,所以他行恶是明知故犯的。这种内心的倾向源自来自这样的声明:「我所知道并赞同的善,我反不做;反倒行恶。」76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对不能自制和不节制作了非常精辟的区分:「当不能自制控制人时,人混乱的情绪或情欲压制了他的知识,以致于他无法在自己的罪中辨别在他人相同的罪中所能清楚辨别的恶;当他的情绪恢复时,就立刻因自己的恶行懊悔。然而,不节制并不会受知罪的约束和影响,反而更顽梗地犯他经常所犯的罪。」77

 

24.人的知识就遵守律法的前半部份而言,是完全失败的;就后半部份而言,他在自己个人的事件上也是失败的

当你听说人普遍有辨别善恶的判断力时,你不要误以为这判断力在各方面是可靠和准确的。既然神赐给人辨别善恶的判断力,只是为了避免人以无知为借口,所以这判断力并不适用于其它事上。神赐给人的理解力足以使人无可推诿,即使在今世他们也开始受自己良心的指责而在神宝座面前战兢。若我们以神的律法,就是那完美公义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理智,我们就会发现它在多方面是盲目的!它的确不符合十诫前半部主要的原则78;即信靠神、因神的卓越和公义赞美祂、求告神的名,以及真诚的守安息日(出二十3–17)。何人能依靠他与生俱来的洞察力知道神所要求人对祂的敬拜在乎这些呢?即使不敬虔之人有意敬拜神,即使他们曾离弃敬拜神虚妄的方式上百次,但至终他们仍会重走旧路。e他们当然承认除非人真诚的献祭,否则神不会悦纳79。他们这样承认就证明他们对神属灵的敬拜多少有点概念,然而他们却立刻以自己谬误的捏造玷污了这敬拜。因他们不可能明白律法对敬拜的要求是真的。b难道没有智慧、也不听从劝戒的心会有良好的判断力吗?从某种程度来说人们对十诫的后半部份较为了解(出二十12 ff.),因这些诫命与维持社会的安定有更紧密的关系。然而就连在此,我们也时常发现人并没有持守这些诫命。因为就连禀性优秀的人也觉得他在忍受不公平以及过于严厉的管理,若能摆脱这管理是最好的。并且一般人都这样认为:卑微之人的特征就是忍气吞声;但那些受人尊敬有主见之人想摆脱专制的管理。并且哲学家们也不认为报复人是恶行。然而主却斥责这极度傲慢的行为,并吩咐他的百姓忍耐,虽然一般人认为这是一种耻辱。在人遵守律法时,人并不认为恶念是违法的。因属血气之人拒绝承认他的意念是败坏的。他尚未来得及考虑他众多的恶念之前,他与生俱来的亮光就已熄灭了。尽管神学家们将人极端的恶念称为「罪」,但他们所指的是那些导致人行恶的念头。他们根本不在意那些悄然诱惑人的恶念。

 

25.我们每日都需要圣灵免得偏离正路

就如我们以上对柏拉图公正的指责,因他将人一切的罪归于无知80,照样,我们也应当谴责另一种论调,就是以为出于恶念的恶行才是罪。因为我们的经验告诉我们,虽然我们出于善意,却也经常犯罪。我们的理智无法抗拒难以计数的诡计,也时常判断错误、遭遇许多无法克服的障碍、被众多的难题困扰,所以无法正确的引领我们。事实上,保罗已经证明,主看人的理智在生命中的各方面都是虚妄的,他说:「并不是我们凭自己能承担什么事;我们所能承担的,乃是出于神。」(林后三5)。他所指的并不是人的意志或情感;而是指人连如何蒙神喜悦地行事为人之思想都没有。人的勤勉、洞察力、理解力,以及谨慎都完全败坏了,以致人无能筹划任何神所喜悦的事。但人视自己敏锐的思维为宝贵的禀赋,他难以接受自己的思想是有问题的。然而对圣灵而言,因祂知道「智慧人的意念是虚妄的」(林前三20;cf. 诗九四11)以及「人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六5;八21 p.),这是对人最恰当的评论。若人所思想、所计划,以及所行的一切都是邪恶的,那人怎能想到讨神喜悦的事,更何况去行呢,而神惟独悦纳圣洁和公义的事。可见,我们的理智在各方面都是虚妄的。大卫对人的这软弱十分清楚,因为他求神赐他悟性明白祂的诫命(诗一一九34)。他之所以渴望获得新的悟性就表示他原有的悟性不足以明白神的律法。在同一篇诗篇中,他甚至向神重复祈求十次(诗一一九12,18,19,26,33,64,68,73,124,125,135,169)。这反复的祈求暗示如此求告是极有必要的。并且,大卫在此所求神赐给他的悟性,保罗同样也多次求神赐给教会。「因此,我们自从听见的日子,也就为你们不住的祷告祈求,愿你们在一切属灵的智慧悟性上,满心知道神的旨意;好叫你们行事为人对得起主,凡事蒙祂喜悦……」(西一9–10 p.;cf. 腓一9)。我们应当留意,当保罗说这悟性是神所赐的时,就证明这悟性不是人与生俱来的。b奥古斯丁极其强调,人的理智对于明白属神的事无能为力,他甚至说人的理智需要神属灵的光照,就如人的眼睛需要太阳的光线一样。他又进一步说道,人睁眼就能看见太阳光,但人的心眼若非主打开,就仍是心盲的81。圣经也没有教导说,我们的思想只需要一次的光照,以后就能靠自己领悟真道。因从刚才所引用保罗的话中可见人需要神不断地光照。大卫恰当的表达这点:「我一心寻求了祢;求祢不要叫我偏离祢的命令。」(诗一一九10)。虽然他已重生并在真敬虔中成长到很高的程度,但他仍承认他时刻需要神的带领,免得神赐给他的悟性衰退了。他在另一处也求告神使他重新拥有正直的灵,这灵因他自己的过犯丧失了(诗五一10)。因同一位神也重新赐给人起初拥有却暂时丧失的悟性。

 

(人对立志行善的无能为力,26–27

26.人的本能将「善」与「可喜悦的事」一视同仁,与自由无关。

我们现在要思想人的意志82,因为自由的选择特别依靠意志;我们已教导过选择属于意志的范畴,而不是理解力的范畴83。首先,哲学家们教导众生都有择己利的本能,大多数人也都接受这观点。但我们不能以为这本能就表示人的意志可以自由择善,我们应当留意,自由选择并不在乎这本能,因这本能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经过人理智的思考。连经院哲学家们都承认必须是经过人理智的思考而作出选择,人的意志才是自由的84。也就是说,人所选择的必须是他所渴望的,并且他的选择必须先经过思考。事实上,若你考虑人与生俱来择己利这本能的性质,你将发现动物也有这本能。因牠们一样渴望自己的好处;并且当有某种与牠们有利的事物触动牠们的感官时,牠们就跟从。然而人绝不会以理智和热诚选择那就他卓越永恒的本性而言有益的事;他不用也不想用他的理智思考。他反而如动物一般随从他的本能,既不理智也不思考。所以,人是否有择己利的本能完全与人的意志是否自由无关。自由意志端赖:人依正常的理智识别善,也择善;并跟从善。为了避免读者仍有疑惑,我们要警惕两种普遍的误解。因为「择己利的渴望」并不是意志本身的驱使,而是本能的倾向;并且「己利」指的不是美德或义,而是指人顺利的处境。总之,不论人有多渴望择己利,他仍然没有选择之。没有人不渴望永恒的幸福,然而也没有人能在圣灵的运行之外寻求。人对幸福的渴望并不证明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就如金属和石头的属性有越来越纯的倾向也并不证明它们有自由意志一样。既然如此,我们现在要思考人的意志是否失常或甚至在各方面已败坏到不能不选择恶;或是否有任何方面仍然正常而可以择善。

 

27.我们的意志若无圣灵的帮助不会渴慕善

此外,有些人说,人之所以能作选择是出于神的恩典。他们似乎在暗示人有择善的能力,但这能力微弱到难以下定决心采取行动。无疑,这来自俄利根和其它古时神学家的观点,也是经院哲学家们所普遍赞同的:他们这样说是指「属血气」之人说的85。他们说这就是保罗所描述的:「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七19,18,cf. Vg.)。然而他们错误的强解保罗在此的整个教导。因他所讨论的是基督徒的争战(在加拉太书(五17)中也有更简要的讨论),就是常常困扰信徒的肉体与灵魂的争战。然而这灵魂指的是重生后的,而不是生来就有的。显然保罗是在谈到重生之人,因当他先前说到在他里面没有良善时,他解释他所指的是他的肉体(罗七18)。因此他说并不是他自己行恶,乃是居住在他里面的罪行恶(罗七20)。他这样解释「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罗七18)是什么意思?他似乎在说:「在我里面并没有良善,因在我肉体之中并无良善可言。」所以他申辩说:「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罗七20)。这辩解只针对已重生之人,因他们的灵魂主要倾向于择善。保罗最后的结论就明确的解释这教导:「因为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罗七22–23)。谁会有这种争战呢?不就是那圣灵已重生但仍有残余的老我之人吗?奥古斯丁虽曾一度以为这经文所指的是属血气的人,但后来纠正这错误的解释86。我们若相信人在恩典之外有一些择善的趋向(不管多微弱),那我们要如何面对保罗说我们无法凭自己思想属灵的事(林后三5)呢?或如何面对主藉摩西说:「人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八21)呢?既然支持他们观念的惟一经文是强解而来的,我们就无须再理会他们的观点,反而要留意基督的话:「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八34)。我们生来都是罪人;因此我们处于罪的权势之下。既然全人都伏在罪的权势之下,那么无疑人的意志因它是灵魂主要的部份,必定也受到罪无法挣脱的捆绑。人若在圣灵施恩之前有任何择善的意志,那保罗的这话就令人费解:「是神在我们心里运行」(腓二13 p.)。那说「人应当预备自己的心领受圣灵之恩典」的论调是胡诌的87! 因为虽然信徒有时求神使自己的心顺服祂的律法,正如大卫在多处经文中所求的那样,然而我们应当注意,这种求告的渴望也是来自神。我们从大卫的话语中就可以得知这点。当他求神为他造清洁的心时(诗五一10),显然他并没有将这再造之工所应得的称赞归给自己。为此,我们反而应当留心奥古斯丁的话:「你所有的一切都是神为你预备的;如今当趁你仍有时间时预备自己面对祂的忿怒。如何预备呢?要承认你所有的一切都是来自神:你的好处都不在祂以外;一切的罪恶都是出于你自己。」他也说:「除了罪之外,我们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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