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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圣经的观点看同性恋
从圣经的观点看同性恋
经文:罗一章26-27节、林前六章18-20节


前言


一九九六年五月,台湾第一个同性恋教会:同光教会成立,带给教会界极大的震撼,也引起许多相关真理的讨论。


到底教会应该如何面对同性恋这个问题?教会信徒中若有同性恋者,教会应该用甚么态度与立场来对待他?视之为罪人?隔离或接纳?同性恋是罪,还是病?


同性恋形成的原因,科学界尚未有定见,通常分为两种主张:先天(脑部结构异常、贺尔蒙分泌异常、遗传)与后天(家庭因素、学习因素与情境因素)。


但无论如何,圣经对于同性恋的记载,可以说一面倒并不认为它是一种可被接受的行为。


以下我们就从一些经文,来看圣经对同性恋的看法:


一、同性恋行为是可憎的罪


 有两段圣经支持这看法:


第一段圣经记在利未记十八:22『不可与男人茍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第二段圣经记在利为记二十:1-3『人若与男人茍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恶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在他们身上』。


这两段经文,把同性恋定义为可憎恶的罪,必须治死。


我们知道在圣经中,记载人类最早出现同性恋行为是在创世记十九章。在创世记十九章里,所多玛和蛾摩拉城里的人要求罗德交出两位天使,并且『任我们所为』(此为和合本翻译,现中译本译为「要和他们睡觉」)。


因此,天使要毁灭这两座城,因为城内的罪恶的声音,在耶和华面前甚大。犹大书也记载『如所多玛、蛾摩拉,和周围城邑的人,也照他们一味的行淫,随从逆性的情欲,就受永火的刑罚。』


所以,同性恋的行为,在早期的圣经中,被视为罪,是耶和华神所憎恶的。


旧约圣经里面还有一处记载同性恋的故事,是在士师记十九章(与创世记同样是十九章),叙述住在基比亚城里的便雅悯男人,要求与路过的利未人『交合』。


之后,引起十一个支派联合起来攻大便雅悯支派,几乎把便雅悯支派灭绝了。而上帝对这一件事的态度,清楚的记在何西阿书九:9『以法莲深深的败坏,如在基比亚的日子一样。耶和华必纪念他们的罪孽,追讨他们的罪恶』。


二、同性恋是逆性的行为


上帝对婚姻的应许,是定规在两性的结合,而非两个同性的结合。


上帝把性赐给人,主要有两个目的:


第一是要人生养众多,生育只能在两性关系中才能进行。


第二,上帝把性赐给夫妻二人,做为婚姻的礼物。从这两个观点来看,同性恋者所强调的性行为,刚好是违背了上帝对于性的旨意。因为同性恋者不能因两人的结合而生育,也不符合上帝规定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的原则。


我们知道同性恋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性重于爱,第二种是爱重于性。前者大部份属于性解放或性滥交,注重的是性的享乐。后者追求的是互相委身,虽是两个同性的结合,却仍在感情与认知上,区分为丈夫与妻子。


今天,许多主张同性恋者婚姻合法的,比较多是属于后者这一类型。


从圣经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第一类型会第二类型的同性恋,圣经认为都是一种逆性。


保罗在罗马书一:26-27中提到:『因此上帝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在这里,保罗直言,同性恋的行为乃是逆性。换言之,就是上帝规定性满足的方式及动机,应该是在合法的两性之间进行,因此,单性的性行为(手淫)也是神所不喜悦的。


性既是上帝给人的礼物,必须取之有道,否则,就是『妄为』。


『妄为』的结果是──不能承受神的国(林前六:9-10「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就是男同性恋者。)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三、同性恋者应劝诫后接纳


有许多学者从遗传学的角度提出同性恋是先天的疾病(脑部结构异常、贺尔蒙分泌异常、遗传),是不可抗力的致命吸引力。但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有部份同性恋的倾向,是属于后天的。所谓后天的就如:


  1.家庭的因素──一九六二年,心理学家贝博提出「家庭动力是同性恋主因」的看法,他认为同性恋是跟源于早期家庭经验的结果。因父母不合、家庭破碎而造成子女在父母亲角色认知上的错误。致而导致情感转移、恋父情结、恋母情结、性别认同困难等现象。


  当代称霸网坛的女子网球健将《女金刚》娜拉提诺娃,她是一位众所周知的女同性恋者。不过,她在同性恋的角色上是扮演男性,就连她的体魄也都像一个大男人,难怪在女子网坛,没有一个人是他的对手。


2.学习因素──特别是在性生活方面被增强或挫折的经验,造成对异性的关系受阻,而倾向对同性寻求性的满足。


  3.情境因素──精神分析学者欧佛西发明「假同性恋」这个名词,认为在监狱、军队、修道院等团体中,常发生情境同性恋。这些同性恋者只要一离开那些环境之后,同性恋倾向多半立刻消失。


  无论是先天的或是后天的,教会应该如何对待同性恋者呢?


  1.持守绝对的真理原则──亦即相信并了解上帝憎恶同性恋的行为。教会基于圣经的教训,无法接受同性恋者的婚姻是合神心意的,更无法接受同性恋者对性的错误解释。


  2.同性恋者与众人一样都是罪人──一般人没有比同性恋者更公义,同性恋者也没有比其他人更有罪。世上每一个人都需要基督的救恩,同性恋者也一样需要救恩。


       基督不但为基督徒死,也为同性恋者死。基督徒是蒙恩的罪人,假如同性恋者愿意回转到神面前,离弃同性恋的行为,也将会蒙恩。


  3.上帝恨罪但爱罪人──因此教会没有理由拒绝同性恋者参与教会各项聚会,正如教会不拒绝曾经犯堕胎、杀人、外遇、淫乱、灵媒,但是之后悔改的人参与教会的敬拜一样。


       基督徒不应该歧视同性恋者,但却必须以严正的立场,爱心的态度,劝导他走出埃及为奴之地。


       若是有足够的辅导知识与能力,基督徒应当帮助同性恋者斩断撒旦在他们心思意念上的诱惑,用上帝的话不断强化他的信心与决心。并借着祷告、行道,让同性恋者获得新造的生命(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


       最后,要帮助他们不要自我厌弃或控告,因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


结语


德国神学家Karl Barth根据创世记,提出上帝在创造的第六日,就按照自己的型像造男造女。因此认为:人是男是女,一定有一格性别的。因此人不应该否定自己的性别,想办法要变成另一个性别(变性),或错误的角色扮演。


此外,基于某些同性恋者是因为后天的因素而造成,特别是家庭因素,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避免因为夫妻之间的互动不良,造成儿女对于自己角色认知的困难,以致于影响对另一半的选择。轻微者可能成为恋父母情结,严重者则有可能成为同性恋者。


为人父母者,实在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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