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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见有弟兄姊妹在社交平台上转发在中国某些地方治理、取缔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新闻。
此类新闻可以说从我信主这二十多年以来就一直没有中断过,但似乎也从未大面积的密集爆发发生过,总是若即若离、时隐时现。
今年,伴随着新的宗教事务条例实施,新的宗教自由状况白皮书发布,关于治理、取缔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新闻又再次泛起。
基督徒是否可以私设聚会点,与理与法有无相悖之处?“私设聚会点”这个如今流行甚广的名词不知由何人创造。
但是,仅从这个名词的本身来看,就已经释放出强烈的歧视、贬义的味道。因为一提到“私设”,普通百姓立刻就会联想到私设公堂、私设小金库、私设电台、私设医院……
认为只要是“私设”,这一定就是不好的。
因此,在“私设聚会点”里活动的所有人员,就顺理成章的变成了众人观念里的“违法分子”了。
其实,“私设聚会点”这个名词才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是落后思想和歧视思想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在宪法保障公民宗教自由的基础上,《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十几部法律中都特别强调保护信教公民的信仰自由和一切平等的权利不受干涉。
中国是联合国正式会员国,也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国之一,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中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九条: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和平聚会的权利应被承认。第二十二条: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
所以,在我国政府的一些有关宗教问题的历次声明中,不仅仅承诺在中国公民有充分的信仰自由,也都特别提到包括在家中聚会活动的自由:
1982年3月31日中央第19号文件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信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读经、祷告、礼拜、婚丧礼仪、过宗教节日等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国务院1994年1月31日颁发了144,14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管理条例》。
第145号令中关于聚会场所要登记,政府的解释是:“按基督教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里人为主,有时有个别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这种教徒个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之列”。
1997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三点规定:
“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教会’),不要求登记。”
2018年4月3日刚刚发布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第三点中也声明:
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拜佛、祈祷、讲经、讲道、诵经、烧香、弥撒、受洗、受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我们上面看到基督徒在家中自由聚会,完全符合国内、国际的一切法律,是合理合法的。
那么,是否符合基督教的教义教规呢?当然更是符合的!而且在家庭中聚会,是早期教会聚会最通行的方式,也是基督教二千年来世界各国基督徒的传统。
因为,在圣经中主耶稣明明地说“【太18:20】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
按着圣经的教义,基督徒有常常聚会的需求,很多老年人没有别的爱好,不爱打牌,不爱看电视,就希望天天聚会读经、唱诗。
如果每次都去指定宗教活动地点,根本就是不现实的。要去指定的宗教活动地点,很多都得走几里路,甚至十几里路。老年人很多又不会骑车,有的甚至是病人、残疾人无法行走,若再遇到刮风、下雨、下雪等恶劣天气,或马路上人多车多,对腿脚不便的老人也有很大危险。
按照圣经教义的吩咐,就可以在各人家里聚会,这样非常方便大家的信仰生活。
【林前16:19】亚居拉和百基拉,并在他们家里的教会,因主多多地问你们安。
【西4:15】请问老底嘉的弟兄和宁法,并他家里的教会安。
【门1:2】和妹子亚腓亚,并与我们同当兵的亚基布,以及在你家的教会。
所以,家庭聚会并不是有计划、有组织被组建起来的,而是无论在哪里有几个基督徒,由于他们有共同的信仰、共同的话题,就很方便的自发三五个人聚在一起,或者有时候再有一些左邻右舍的街坊加入,谁家有地方就在谁家里,一起读读圣经、唱唱诗歌,家庭聚会就这么产生了。
这个月或许还在张三家里聚会,说不定下个月张三孩子放假回来了,聚会就搬到李四家里去了。并且人员也是极不固定的,今天你来了,明天他走了。
如果这样也得登记的话,那岂不是三天两头的要去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登记、监督?如果连这样随意的事情都需要如此郑重其事的申请、审批、登记、监督。
那么,是否对长期相对较固定的四个人打牌,一圈人围观的情况,也应该这样进行申请、审批、登记、监督?是否对长期固定几十人跳广场舞的情况,也应该这样进行申请、审批、登记、监督?
是否对所有多人聚集的情况,都要进行申请、审批、登记、监督?
如果他们都不需要申请、审批、登记、监督,而只是单单对基督徒在自己家里聚在一起读经唱诗,有这样的所谓的法规要求的话。
这到底是保护信仰自由还是苛限信仰自由?
单单把信教群众象防坏人一样的防着、监督着的做法,这是对信教群众的歧视,也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破坏。
只要不是做违法犯罪的事,信徒在自己家里依照教规,举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应该得到切实的保护,不应该只是因为地点的不同而决定一个人是合法还是违法。
有些地方的执法者没能很好地理解宪法中关于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精神,甚至有的人根本自己对宗教还心存偏见,所以,在处理有关宗教的问题时,难免偏离法律精神或情绪执法。
我国民族宗教的政策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只有坚持这一基本原则,才能维护宗教和谐,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只有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尊重信教自由,才能安心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让百姓生活得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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