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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神学|第19讲-教会体制




 教会之性质

一、组织制度

二、圣职人员

三、权柄的根源

四、权柄的性质

五、三种权柄


    ①监督制 监督制以主教为治理教会的首要人物。这种制度是根据使徒职位和权柄的传授及承认。天主教的教皇制,是由监督制演变而来的。它引成一种严格的教级制度。在主教之上设有大主教之职, 一部分大主教被封立为枢机主教,其七为罗马教皇。 教皇掌握信仰、崇拜和行政上的至高权柄。

    天主教会设有主教辖区,辖区内之行政由主教负责,包括分派教牧等权。但最后权柄仍旧属于罗马教皇。

    十一世纪时,东欧与西欧教会分裂,东欧教会否认罗马教皇之管辖权,并另立教会,俗称东正教。今日之希腊,俄国等地之教会, 即属于此派。东正教会也设有主教及大主教,但教会团体大抵按国疆分立治理。

    基督教之圣公会,也是以监督制为本。圣公会起源于英国,设有两位大主教,其中一位, 即坎特勃雷大主教,同时被称为全英总主教。 由于当时之政治因素,直到今日, 英国的国君在名义上仍是英国圣公会之教主; 国会并有选封大主教等权。美国的圣公会,原是英国圣公会之一系,后来在美洲成为独立体系。除去持守政教分立之原则外,教会行政仍采主动制,设有主教团并推选主教团主席。

    会员制 会员制可说是与监督制,恰巧相反的一种制度。它是以各会堂在行政上完全独立为原则,最后实权操在会员手中。由他们所选举而产生之圣职人员,犹如一般行政人员,只对会员大会负责。教牧也由会员大会选聘。

    但各独立会堂也按实际需要,与其它会堂联合,组织会堂会社,以协力推行国外传教等工作。联合会社之决议,只具建议性权威,对各会堂并无法律上的约束权威。

    很自然的,这种制度的兴起和发展,是在个人主义和自由独立精神浓厚之美国。采取这种制度的教会,主要是浸信会、会员会,及其它独立的教会。

     ③长老制 长老制的主要代表性教会是长老会和改革宗教会。长老制以长老为治理教会之领袖。 长老虽是由会员选举产生,但在基本上乃是对基督负责。会员的意见只具谘询之性质,教会行政之最后决定权,是在长老堂会(即教堂内的长老团)之手。

    长老制一方面承认,各会堂在对内事务上有独立制裁权,另一方面坚信基督教会有形合一的原则和理想,各会堂联合组织区会,大会,和总会。总会并不高于大会, 大会也并不高于区会,区会也不高于堂会。 各级会议只讨论并决议各议级范围内之事项,但一切决议乃对各级所属教会具有制裁权,除非被证实于圣经之教训不符。

    除上述五大组织制度外,尚有其它许多教会,采取上列制度内之某些条例; 并且因时制宜,修改或增删其它部分的现例。如循道会、行道会、神召会等, 一方面设有监督之职位,另一方面增宽会员对教会行政上之实权。

   ④无组织派。 美国的贵格会及小群会(中国也有小群会),可说是这种教会行政观念的代表团体。他们否认一切教职人员之需要,将教会组织减削至最底限度。会员完全平等。理论上每个会员都有讲道之权但在实际情形上,讲员及主领聚会和圣礼的会员,仍是限于某几个「弟兄」而并不是人人都可按己意行使的。某些教会甚至否定圣礼之需要。近年来在日本和台湾兴起一种「无教会」(制度)之教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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