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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信条》第20条-论神在基督里的公义与怜悯



第二十条  论 神在基督里的公义与怜悯


我们相信,完全慈爱与公义的神差遣祂的儿子取了我们在其中行悖逆的人性,为要在人性中成就救赎,并以极端的受苦受死方式担当罪的刑罚。



因此,当神将我们的罪孽加在其爱子身上时,祂就在祂儿子身上彰显了公义,同时也将祂的良善与怜悯倾倒在我们这些有罪的、当受咒诅的人身上。出于完全的爱,祂舍了自己的独生子,让祂代替我们死;为使我们得称为义,祂又叫祂复活,好叫我们藉着祂得永生。


神的各个属性之间并不互相排斥。如果说神是慈爱的,所以祂不会发怒,或者说神是公义的,所以祂没有怜悯,这些讲法都是不正确的。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神的公义,也要充分认识到祂的怜悯。


神是公义的,因此祂必定要倾倒祂的怒气(对所有人罪的怒气);同时神又是慈爱的,因此祂没有将怒气倾倒在所有的罪人身上,而是让基督代为承受(选民的罪)。


神的这两个属性共同向我们表明了我的神究竟是怎样一位神。人们常常把神割裂开来看,认为旧约中的神是发烈怒的神,而新约中的神则是慈爱的神,这是错误的,这是重洗派的异端思想。


在旧约中,创世记第3章既彰显了神的公义,又彰显了神的怜悯:神将人逐出伊甸园,这显明了祂的公义;同时,神又赐下原初的福音,给他们用皮子做衣服,这就显明了祂的怜悯。


同样,在新约中,神通过差基督降世【路2章】显明了祂对我们的怜悯;但祂又通过把基督钉十字架【路23章】显明了祂的公义。可见,无论在哪个时期,神都是慈爱中有公义,公义中有慈爱的。



整理:joy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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